《关于完善保护地管理的通知》的意义和审批程序

保护性农用地的含义:保护性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商品性养殖的畜禽舍用地、工厂化农作物种植或者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从种类上来说,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栽培两部分。设施农业主要包括水产养殖和畜牧业。

保护性农业用地审批程序:

一般程序:

(一)经营者的申请

(2)城镇申报

(3)县级审计

(四)设施农用地批准后,镇政府具体监管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执行情况,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具体要求:

1.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拟建设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由县农委依据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选址进行初步现场勘察,并提出相应意见;达到一定规模(规模标准:生猪500头以上,肉禽2万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奶牛20头以上)。同时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制环境评价报告或环评报告表。

2 .经营者与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返还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土地使用条件。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

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当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者承包农户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 .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当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垦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

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当委托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按照“一对一”的要求补充耕地,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经营者凭设施建设规划、用地协议、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查表等相关材料向镇政府申请用地。

1.镇政府根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条例》组织镇农业、国土等部门进行审核。

2.镇农技部门审查工厂化作物种植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审查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镇水产部门审查养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镇农经部门审查并认证承包土地流转合同,镇国土部门审查用地协议、补充耕地和土地复垦。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查表中,签署了审查意见。镇相关部门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部门流程:

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2.县农委负责对工厂化农作物种植、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的规模进行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的业务能力进行审核。

3 .县海洋渔业局负责对养殖规模的认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的业务能力进行审核。

4 .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

5.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农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和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补充耕地落实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6 .符合要求的,由县政府批准。

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

1.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审核表

2 .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规模化畜禽养殖需提供环评报告)

3.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4.设施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5.设施农业土地复垦保证书

6.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无需附属设施)

7.设施农业用地位置图(经用地方签署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意见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平面图。

8.经营者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保护性农用地申请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保证材料的真实性,特别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地方,不能代当事人签字,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第二,关于时间问题

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截止于65438+2028年2月31)。

2、省政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确定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应当考虑价格变动因素和承包方土地改造投入因素,补偿标准按年确定。

建议一般审批时限在三年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2028年底。

第三,关于付款问题

1,复垦保证金

3元/m2,按设施下农用地总面积计算,由镇财政所收取,镇政府出具复垦保证金已缴纳的证明。

2.土地复垦费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1号),自1年9月起执行新标准,苏中地区为17元/平方米。根据与复垦中心签订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中规定的附属设施面积。无附属设施不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