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中药国家发明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下面分别对这三种性质的专利审查进行介绍。

1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过,在中国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应当遵循技术方案完全等同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中记载了与专利申请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该申请才会失去新颖性。

如申请号为90109821的专利申请,声称是一种癌前病变阻断治疗药物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将盾叶薯蓣、夏枯草、拳参、败酱草、山豆根、白鲜皮制成一定的剂型。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献《抗癌中草药制剂》(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一版,1981,第187页)记载:抗癌丸B由山药60g、白薇60g、山豆根120g、败酱草组成。因此,这种应用并不新颖。

2 .中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2.1中药产品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根据中药产品的成分,可分为含有多种活性成分的复方产品和含有单一活性成分的单方产品。对于中药复方产品的应用,大部分应用产品都是采用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制成,产品的药用功能与生产产品的原料组成密切相关。原料组成的重要技术特征是大多数复方中药专利申请的创新点。因此,可以说,在评价中药复方产品的创造性时,制备产品的原料组成是决定性因素。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大部分中药产品都是成分不明的混合物,很难用成分来描述中药产品。在该领域的技术实践中,通常根据制备产品的原料是否相同来判断两种中药产品是否相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用原料来表述产品,更适合中药复方产品的技术特点。

2.1.65438+这次事故的突出效果可以是新用途,显著提高疗效,减少毒副作用,降低费用。这种改进可以是现有处方的加减,也可以是现有处方中药物的替代。如果是对已知处方的加减,申请人应当以可信的证据说明这种加减给发明带来了什么意想不到的突出效果。例如,在现有技术中,生脉饮口服液用于治疗心气虚证,如心悸气短。如果在此基础上加入黄芪制成新的口服液,申请人应有可信的对比实验数据或对比疗效数据,说明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加入黄芪后制成的新产品与已知的生脉饮口服液相比有哪些突出的意想不到的效果。

同理,如果从现有处方中减去单一药物,新产品也需要上述证据。

关于在已知处方的基础上进行药物替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替代后,新处方与已知处方无实质性区别。虽然该处方制成的产品在成分上与已知处方不同,甚至有多种药物名称不同,但如果这种替代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普遍选择,即按照教科书的处方原则,本领域普通人所期望的进行这种替代,而且,这种替代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突出效果,这种替代被认为不具有创造性。

如果专利中药的成分是一种全新的配方,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类似或相似的产品,这种全新的中药就具有创造性。

如果一种中药的性能因制备方法不同而出乎意料的突出,那么用这种方法制备的产品就是创造性的。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首先这个产品要有新颖性。也就是说,这种不同的制备方法生产的产品在产品特性上应该与现有技术不同。如果是已知产品,作为产品就没有新颖性。这种情况下只能获得方法专利。

2.1.2中药单方产品的创造性判断对于一项中药单方专利申请,如果一种物质(植物、动物、矿物等。)文献中从未记载,或者虽有记载,但从未记载为具有药用功效,只要该物质制成的中药具有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则该物质制成的药物具有创造性。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物质是与某种方法相联系的,无论是常规的还是非常规的方法,都必须通过某种方法将这种物质制成药物。只有原材料不能申请专利,因为这种材料只是一个发现。

如果一项中药产品的专利申请以从已知中药原料中提取的有效部位作为活性成分,而这种活性成分是一种新分离的物质,以前从未报道过,与现有技术相比,从已知原料中分离出一种新物质,只要申请人以可信的药效学数据证明其医疗作用,该产品就是创造性的。这里,对于分离方法是否是常规方法没有特别的要求。

2.2中药方法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对于已知产品(复方或者单方)的制备方法,如果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了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提取、分离、加工或者其他制备工艺,与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区别或者意想不到的突出效果,则该方法具有创造性。

对于提取、分离、加工或其他制剂的工艺,可以是某一工艺方法的改进,也可以是多步改进。此外,对于该方法的每个特定步骤,它可能属于常规方法。只要该专利申请的有益效果是由于该方法而产生的,该方法在结合为一个整体时就具有创造性。

有益效果有两种:一种是由于方法的改进而提高产品性能,如增加新的用途,或提高原有疗效,或减少副作用,或延长保存期,提高纯度,改善口感。另一方面带来了生产工艺的改进,如成本的降低、生产风险的降低、生产能耗的降低、原材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环境污染的减少、工艺的简化、质量控制重现性的提高等。

2.3中药用途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应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即一种已知产品过去没有这种用途,不能从其成分或现有技术中轻易推断出该用途。专利申请给出了新的用途,只要新的用途是可信的,就认为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创造性。因为新用途发明的关键在于新的药理作用,所以这种应用需要严格可信的药效学数据。

3 .中药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

实用性是指发明的对象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而且,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是能够达到实用目的,能够应用的发明。

对于中医来说,一种药物的发明应该是具有医疗功能的产品,能够以可复制的方式达到其治疗目的。这个重现性包括产品的重现性和医疗效果的重现性。如果发明的产品的治疗效果不是固定的和可重复的,它将不实用。由此可见,一项中药产品的专利申请,具有医疗效果的药物的发明是符合实用性的最低要求的;对于方法专利申请,该方法应当能够在工业上实施或者使用;对于实用新型的申请,可以在工业上实现。

3.1中药专利申请实用性的判断对于一个复方中药专利申请,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类似的药物,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认该药物具有医疗效果,且该药物能够工业化生产,才能确认其实用性。

对于单方中药专利申请,如果一种物质(植物、动物、矿物等。)文献中从未记载过,或者虽有记载,但从未记载为具有药用效果,只要申请人以可信的数据或临床资料证明用该物质制成的中药具有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且该药物能够产业化,则该物质制成的药物是实用的。

3.2中药专利申请不具备工业适用性的几种情况

3.2.1专利申请中的药物没有医疗效果或者医疗效果不可信。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从未公开过所申请药物的功能,但给出了该药物的组成和制备方法。这种应用没有使用价值,不实用,因为药物没有医疗效果;如果申请药物的医疗效果不可信,而申请人又没有可信的证据证明专利药物的确切医疗效果,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药物因为没有医疗效果而不具有实用性。

3.2.2申请专利的药品含有不能大量工业化生产或复制的物质。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该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制造。如果专利药的原料中有些成分只适合手工生产,或者它的产量很低,根本无法进行工业规模生产,这种产品就有不同的实用性。例如,在应用程序No93114646.1,原料之一是昆虫的血,例中用的是蚂蚁或蜜蜂的血。工业上很难大规模生产这种原料,所以没有工业实用性。再举一个例子,申请号是90106424,以人网膜为原料制成的注射剂。由于人体网膜来源有限,无法大规模生产注射剂,因此该方法不具备工业实用性。

3.2.3专利申请中的药物对公众利益有害* * *有一种药物是靠人体闻到药物的气味来起作用的。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使人体闻药后昏厥失去抵抗力的药物,用于防身。但是这种药也可以用于犯罪,对公众* * *利益有害,所以不实用。

3.2.4专利申请的方法仅限于手工操作,不适合工业化生产。例如,申请号为94106997的申请是一种治疗破伤风的药物。制备方法是将南瓜蒂埋在背风的猪圈里一段时间,然后加工成片剂或胶囊。这种制备方法不能用于工业规模生产,并且不实用。

写作思维分析:

1.技术方案分析前的准备

1)了解相关领域的通用技术知识。

2)熟悉中药发明的常见类型:

A.中药提取物发明:从单一原料药中提取的中药提取物发明;从各种原料中提取的中药提取物。

b .中药组合物的发明:以活性成分为特征的发明和以敷料为特征的发明。

A.一种含有单一活性成分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活性成分;

B.含有多种活性成分的中药组合物;

C.发明以辅料为特征的中药组合物,如环糊精包埋法;

D.发明以剂型为特征的中药组合物。

C.中药生产方法的发明。

D.发明中药的用途:

新的动物、植物或矿物或其提取物的医学用途;

B.现有中药材或其提取物的第二医药用途。

2.技术方案的技术分析

1)确定技术方案所属的发明类型;

2)检查技术方案是否完整清晰;

3)分析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

3.检索该技术方案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

4.技术方案的法律分析

1)技术方案专利申请可行性分析:在中药领域不被保护的课题有:新发现的中药、中药方剂、中药使用方法如脐疗等。

2)技术方案专利申请的确定性分析。

3)技术方案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分析。

首先,基于现有技术,分析了隐藏技术秘密和扩大保护范围的可能性。前提是它们都必须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和实现本发明的目的。隐藏的技术诀窍是指隐藏重要的附加技术点。没有这些技术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仍然可以实施发明,但其效果不如包括这些附加技术点的产品或方法,缺乏市场竞争力。技术诀窍的隐蔽性首先取决于由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能否实施,其次取决于由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差异数量。只要存在足以证明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差异,剩余的差异可以作为技术诀窍或申请另一系列发明,以延长专利的实际保护期。隐瞒技术秘密必须保证所应用的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并与现有技术有关键的技术区别。

一般在中药配方的产品发明中,配方中选择性成分和必需成分的最佳用量只能作为技术诀窍隐藏起来;在中药方法的发明中,工艺的最佳条件一般隐藏为技术诀窍。

需要注意的是,这和具体情况有关。如果隐藏了配方中的关键成分,结果将是因为技术方案没有完全公开而导致专利申请失败。即使获得批准,其技术方案也不会得到真正的保护,不会起到专利保护的作用。

在知道了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后,在排除了可以隐藏的技术诀窍后,将关键技术的区别确定为专利保护的核心。如何有效地保护核心技术不被他人更改或以类似的方式实现,必须从技术的角度对核心技术进行扩展。代理商以及技术人员通常要考虑的问题包括:君、臣、辅是什么,具体配方效果如何,成分减少了会不会影响效果;如果不选择以上剂量,会有什么效果,国家要求的符合最低要求的剂量;是否一定要口服,成分是否可以用其他中药替代。以便逐渐确定哪些技术特征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

通常采用以下方法从技术上扩大保护范围:

?上位概念的推广方法,比如汤剂的上位概念是口服剂型;

?等价替换法,如用水牛角替换犀牛角;

?剂量范围的扩展,如将组分的剂量扩展到常规剂量范围。

有什么不明白的吗,嗨?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