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法律主观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探讨了药品审评和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等。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并规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条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过程控制和社会治理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