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药审查依据包括
中成药审查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患者一般情况和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与病历相符。
2、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用药。
3、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医生、药师不得自行编制简称或使用代码(液体、维生素可暂用简称,电子处方使用后将作出统一要求);
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当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词语。
5、患者年龄应填写完整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期、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开处方,也可以一个处方,中药饮片应分开处方。
7、西药、中成药处方中,每种药物应单列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物。
8、中药方剂的书写,一般应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进行;配药煎药的特殊要求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如包布、先煎、后降等。对饮片的产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前注明。
9.药品的用法和用量应符合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常规用法和用量。特殊情况需超剂量用药的,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字。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应保密)外,应注明临床诊断,“吃药”不能作为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