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法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师法》;
1.为了保护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2.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注册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3、医生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发扬尊重生命、挽救生命、乐于奉献、爱国无国界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提高自身职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生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生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容侵犯。
4.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医师管理工作。
5.每年的8月19日是中国的医师节。
对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社会都应该尊重医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爱护医生,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专业培训,支持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医的良好氛围。
6、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审和岗位聘任制度,以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实绩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相关评审和聘任标准。
7、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学会等相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
医师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医师法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拯救生命、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都应该尊重医生。医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