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型的医疗纠纷是患者自己造成的?
医疗纠纷是指一方(或多方)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时有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对争议事实有不同认识,相互争论,各持己见的情形。近年来,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可以归纳为:1。医务人员医德较差,表现为:(1)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比如患者来看急诊,有的值班护士不问病情,不做预检,借口工作方便说急诊“很忙”,让患者挂号门诊。病人别无选择,只能去诊所。然而,病人却饱受病痛折磨,心里嘀咕着,指责医护人员对他(她)缺乏同情。事后的病情表明,如果患者真的延误就医,造成不良后果,这就构成了医疗纠纷的诱因。另一个例子是病人患有急性阑尾炎,手术后并发穿孔和肠粘连。这时候有些患者会指责医护人员不随便拒绝急诊和夜诊。(2)患者或家属讲述病情时,总是希望医生能够集中精神,认真倾听病情,以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但是有些医生粗心大意,喜欢听却不听,或者一边看病一边和别人聊天,甚至开玩笑,工作也不认真。如果患者患病,医生未能及时发现(如主诉头痛,医生视为一般头痛,但后来检查确诊为颅内肿瘤);或将重症病例作为轻症(如早期脑膜炎、早期乙脑误诊为感冒、心肌梗死误诊为一般胸痛等)对待。);或者危重病人的预后没有提前向家属说清楚。一旦病人死亡或留下严重后遗症,家属自然会指责医生不负责任,这是医生不重视病人主诉的结果。有报道称,因家属不听主诉,糖尿病手术后妊娠子宫作为肌瘤切除,创面未愈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医学知识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患者对自身疾病的了解也越来越多。有些患者会对诊断提出各种意见和要求。作为老年人,因为经常腹痛,原因不明;或者慢性肝炎的人会因为肝区长期间歇性钝痛而要求进行癌症筛查。如果医生对这个意见不屑一顾,甚至不耐烦地问:“癌症有这么多吗?”“你提这个检查,那个检查,你是医生还是我是医生?”甚至讽刺病人,病人当然是反感和愤怒的。医疗诉讼案件有时会有巧合的意外。有的患者真的因为慢性肝炎患上了肝癌。不明原因的腹痛后来发现是内脏癌。诸如此类,患者会指责医生无视患者的提醒,装腔作势造成误诊,要求医生承担责任。他的心情应该可以理解。从医学上分析,其实患者的癌症和医生的服务态度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因为医生的服务态度不好,医生处于被动的谴责地位。(3)有些医生非常拖拉。病人要求迅速住院治疗和及时抢救,但一些医生却迟迟不来。是“突如其来的警报”遇到了“慢医生”。如果患者病情恶化,或用药期间出现严重反应,抢救不及时或抢救时首席老师不在,或错过抢救最佳时机,患者死亡,家属会因为救死者、希望、后悔等各种心理因素而与医生翻脸。医德不良,虽为医学界和社会所揭露和诟病,但目前在医疗护理工作中仍普遍存在,是引发医疗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因此,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是防控差错和事故的关键。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主要从医德修养和专业能力培养两方面入手。提高医务人员业务能力的关键在于不断学习理论业务,练好基本功。医德要求医务人员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医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服对病人冷漠、粗心的工作态度,使医务人员懂得善良、耐心、体贴和治病救人精神的重要性,以及病人的心理和愿望,在同情和解释的基础上接受病人的一些合理意见和要求。它不仅可以改善。反之,医疗纠纷就很难避免。医德虽然是无形的,但每一个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务人员都能体会和感受到。患者刘,男,22岁,工人。在我们厂医院确诊乙肝后,他要求医生不要把诊断结果告诉别人。因为害怕隔离治疗后同事的疏远和歧视,他更担心新的女性朋友会和他断绝恋爱关系。医生经过深思熟虑,答应患者暂时不向他人透露,但要求患者抓紧治疗和休息,否则后果自负。从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无论所见所闻,无论业务关系如何,我认为我都应该保守秘密,我也愿意保守秘密”的信条,到现代《日内瓦协议法》中关于医学伦理“委托给我的一切都应受到尊重”的规定,为患者保密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医学伦理规范。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维护患者的利益,尊重患者隐性的权利和需求,也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必要条件。但是,医疗活动中的道德关系并不仅限于此,还有医生与人的关系、医学与社会的关系等其他医学人际道德关系。因此,医务人员在对患者隐私或医疗信息保密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医学伦理关系,尤其是当患者需要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更应小心谨慎。我们认为,在患者需要讲道理的时候,即患者隐私不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时候,医务人员应当无条件地坚持为患者保密的原则;当患者的需求是不合理的,即满足患者的需求必然会危及他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时,医务人员应以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前提。否则,一味强调为患者保密的原则可能是不道德的。根据社会健康利益是为患者保密的最高标准,在上述情况下,医生不应满足刘的保密要求。因为在这种医患沟通中,对于患者来说,他们的个人隐私不再是纯粹的个人隐私,他们的个人需求对于患者的健康需求也不再合理。他们所谓的“担忧”没有确切的依据,只是主观臆断。因此,医生应该把诊断结果告诉患者所在单位和家属,争取他们的配合,采取隔离治疗措施,促进患者早日康复,而不考虑患者的健康利益,也不考虑社会群体的利益。2.工作失职是指工作上的失职或者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渎职行为。比如:吃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动错刀,或者手术后遗留在体腔内的纱布等异物。女,59岁,入院诊断: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三度心力衰竭,呼吸衰竭。实施光量子治疗,考虑到病人不能移动,采用床边抽血回输的方法。当血液只有10ml左右时,患者突然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患者多次因慢性病住院。这次他的病情很严重,条件有限无法用呼吸机治疗。经过几天的考虑,主治医生为了改善病人的缺氧状况,决定尝试光子。这份病历上的死因分析应该是心源性猝死。争议的原因在于,治疗前半小时向患者及家属说明了治疗的意义,家属因突发事件无法理解。治疗的选择取决于它是必要的还是不明确的;是患者主动争取还是愿意接受还是医生的主观选择,要结合患者的一般情况及其承受能力综合分析决定。对于重要的检查、治疗和用药,需要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征得同意后才能实施,就像有些医疗活动必须有监护人签字一样,这是医疗管理的程序。这既是为了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这个案例的教训是:要早一点向患者和家属解释治疗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个已经濒临死亡的病人,如何在治疗方案的选择上更加慎重。女,38岁,已婚,诊断为早孕,行人工流产刮宫术。主刀医生未能找到清晰的绒毛膜组织,请上级医生再次刮除仍不确定。大约第二天,b超检查报告宫腔异常回声:①积血;②不排除残留物。之后给予中药“清宫逐瘀汤”口服治疗。服药后第三天因宫外孕失血性休克入院急诊手术,术中确认为狭窄输卵管妊娠破裂出血,腹腔积血达2000多毫升。案例分析:毫无疑问,患者的妊娠诊断是正确的,选择终止妊娠和刮宫是没有错误的,因为早期宫内妊娠和宫外孕的临床表现和躯体症状没有区别。现代b超对无并发症宫外孕的诊断率也很低。问题在于,在上下医生的操作都没有发现绒毛膜组织的情况下,如何认识病情,分析病情,如实向患者说明。通常在并发症出现之前诊断输卵管妊娠的机会很小,但是这种并发症的出现对患者来说是极其危险的,这就提醒了我们的医生,说明对病情的分析以及接下来治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多么的重要。生病的教训也是如此。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我们经常会听到医生的自诉:我们已经想到了这些问题,并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确认。但无论从科学的严谨性还是法律的严肃性来说,都是追求最终的结论和依据,不在乎你脑子里怎么想。作为一门严谨的自然科学,各种医学文书的书写都有可能成为最终的法律依据,而我们很多医生就是不够重视。3.技术原因:部分疾病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疏于诊断;或者对一些罕见疾病缺乏了解,诊断方法尚不清楚,导致误诊;或者他们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但没有预见到疾病的突变和死亡,所以没有提前向家人解释清楚,家人缺乏思想准备。这种情况下,患者猝死会引发医疗纠纷,应该判断为技术原因。农民朱某某,男,27岁。5月28日1988因右腹痛到村卫生室就诊24小时。村医程入院:t37.8℃,心肺(1),腹肌紧张,右下腹明显压痛、反跳痛,其他项目均未检查。他被诊断为阑尾炎,决定当场手术。当天下午1,程一个人持刀,一个临时的化验师做助手。2小时后未发现阑尾,关闭腹腔,然后保守治疗。第七天拆线,伤口一期愈合,出院。第二天,患者因腹痛、高热到门诊观察。经30小时对症治疗,腹痛持续,出现中毒症状,转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为病情危重,在家人的要求下转到了市人民医院,住院近两个月。出院诊断为腹膜炎和肠粘连。费用3000多元。家属多次上访,认为乡村医生对其病情处理不当,延误病情,造成身心痛苦,并产生巨额费用,要求追究其责任,赔偿其损失。手术病人起病急,多数病情危重。大多以手术为主,分秒必争。不顾条件贸然选择手术方案,贸然动刀,违反操作规范,如何做到安全有效?根据调查,医生轻描淡写地问了这个平安的病人几句,随便摸了摸,断定是急性阑尾炎,需要手术。至于这一切是不是最好的选择,短期效果会怎样,长期效果会怎样,据程医生说,他根本没想那么多。他真诚的考虑是,运营可以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增加收入。他从个人利益出发,不顾乡村小诊所的药品、仪器、技术条件,把没有外科基础的临时工拉到台上当助手,两人苦干两个小时,连阑尾都没找到;无视病人的安全,把救人当儿戏,在手术中冒险,增加了病人的痛苦。这些都是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和追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留下了肠粘连的后遗症。如果乡村医生当时尊重了客观条件,没有轻举妄动,这个不良后果完全可以避免。因此,选择和决定最佳手术方案是崇高医德的体现。手术方案可能多种多样,选择哪种方案,自己是否胜任,如何应对突发情况,都要考虑,最重要的是从患者的利益出发,才能解除痛苦,挽救生命,恢复健康,维持身体功能。同时也要注意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避免增加患者和社会的负担。既要重视患者的心理和手术效果,又不能忽视经济负担。只有这样细心、细心、细致的考虑,才能让患者真正受益,医生才能尽到道德责任。还需要指出的是,手术一般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目前大部分农村诊所都不具备条件,做手术显然是不合适的。我国相关政策规定,乡村医生的职责只是初级医疗服务(治疗小伤小病),比如预防保健,他们的培训根本不够做手术。所以乡村医生不能给病人做手术。女,48岁。因十二指肠腺癌局部切除术后腹痛入院2个月。我从二月份开始有腰痛和上腹痛。x线钡餐检查怀疑十二指肠降部近端有占位性病变。十二指肠结肠镜检查可见十二指肠降部隆起,直径约65438±0cm。活检病理报告显示十二指肠粘膜呈慢性改变。剖腹探查时发现十二指肠球部移位,降部下方可触及手指大小的硬段,考虑为肿瘤复发。切除十二指肠、胰头和胃窦,放置双套管引流。术后胰瘘、腹腔感染和中毒性休克死亡。男性,成年。他于2月因右上腹肿块入院。在剖腹探查术中,胰头癌被错误地分离为普通肿块。由于粘连和解剖关系不清,切除了胰颈、胆总管和肠系膜上静脉。虽然术中做了化妆手术,但胰头癌还是因为肠道淤血坏死导致中毒性休克死亡。女,62岁。胰头癌的根治性治疗。手术中发现胆总管下端完全闭塞。由于胆总管后壁与门静脉前壁粘连,分离胆总管时切断了门静脉。当时发现小动脉出血,以为是肝动脉出血,就结扎了。行门静脉端端吻合术,恢复肝脏血供。术后13小时血压突然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病例1胰管与空肠吻合不紧密,发生胰瘘。双套管引流位置远离吻合口,使漏出的胰液不能充分导出。由于自行消化,腹腔感染加重,未积极妥善治疗,最终因中毒性休克死亡。病例2:解剖关系不熟悉、操作不慎、病变部位粘连、盲目手术、意外损伤胆总管和肠系膜上静脉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例3是由于经验不足,操作不严谨,切断胆总管时没有解剖清楚肝动脉和门静脉,导致术中误伤。最终死于失血性休克。4.意外情况的医疗实践非常复杂。医疗过程中的一些变化是可以预防的,但有些情况不仅是可以预见的,而且是难以控制的。比如在药物注射、诊断性检查或麻醉过程中,有的患者会突然出现心脏骤停、呼吸骤停而死亡。经过尸检、病理检查、生化检查、病例调查、病史分析等手段,鉴定结果表明用药指征、剂量、方法等方面符合医学原则和要求,抢救及时、适当、有力。但由于特定的体质,患者死于药物过敏(例如一例患者患有子宫肌瘤,术中腰麻,突发药物过敏休克),但此类死亡应认定为意外。5.家庭成员有其他需求。家属有其他需求,导致纠缠成为医疗事故原因的情况也是近年来常见的。这起纠纷案件的特点在多方面得到了验证,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实际上不存在医疗过错和事故。但也有患者家属以“医疗事故”为由提出各种诉求,比如要求取消治疗期间欠下的巨额债务。笔者遇到一位16岁的男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经皮肤检查和门诊检查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因病情严重入院治疗。住院两个月就去世了,住院和医药费花了两千多。根据《常用药物手册》中的记载,柯塔明强词夺理,称孩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是因服用皮肤科开的抗过敏药所致,并以“医疗事故”为借口拒绝支付。它的目的很明显。在一些医疗纠纷案件中,家属提出了过高的经济补偿和一些附加要求。比如处理家居用品,安排调动工作,解决住房困难等等。有的病人长期霸占病房,不肯出院,在医院待了十几年。笔者曾遇到一位60岁的男性脑卒中患者,在注射青霉素预防肺部感染时出现昏迷和抽搐。后来,经过治疗,患者恢复了意识,但出现了痴呆和跛行。从其发病和恢复情况分析,医生都认为是中风后遗症,但家属抱怨患者有青霉素过敏史,所以坚持认为患者的后果是使用青霉素造成的,拒绝住院超过10年。一些家庭成员遗弃了老年病人或残疾婴儿。还有一些人违法乱纪,对医疗事故大喊大叫,冲击病房,砸医院门窗、仪器设备;个别还殴打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甚至有人以死相威胁,扰乱心腹医院的工作秩序。如果一个风湿性心脏病患者在分娩时死亡,仅仅因为负责病房的医生在图书馆,抢救被耽误,死者家属强调抢救不及时,多次在医院大吵大闹。经临床分析,患者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风湿性二尖瓣狭窄患者在分娩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医生已经采取措施,提早安排住院治疗。经过多次核实,本案不存在原则性过错,但患者家属表示,孩子没有母亲在身边更难护理,所以比较纠结。作为家属,患者因病去世,非常难过,值得同情和关心。但是凡事都要有个原则和政策,不能感情用事,无原则的争执。一天晚上,五常县一对年轻农民夫妇带着不满一岁的喉阻塞男婴到湖北省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决定做气管切开,但孩子家长坚决不同意。此时孩子呼吸困难,脸色发绀,生命垂危。经过医生的反复解释和劝说,孩子家长哭得死去活来,但还是不肯在手术上签字。耳鼻喉科主任医师杨强看到孩子情况危急,将他带到手术室进行抢救。没想到,孩子的母亲绝望地冲进手术室,抓起孩子就往外跑。杨医生闻讯赶了过来,带着医务工作者特有的崇高神圣的威严和母爱情怀,劝说小两口给孩子做手术。孩子得救了,夫妻俩破涕为笑。像见了活佛一样,他们非常感激杨医生为他们做了决定,救了他们宝贝儿子的命。患者的选择是维系医患关系的核心。从法律和伦理上讲,只有患者才有权决定是否建立这种医患关系,也只有患者才可以随时随意合法地终止这种关系。在每个医疗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阶段,患者的选择权对于合理医疗并不是很重要。临床上,即使该病有明确的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得到优化,但由于手术本身不可避免的损伤,还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患者的身体或功能。因此,应充分尊重患者的权利,给予患者知情同意,自觉履行书面签字等承诺程序。这不仅是一个伦理要求,也是一个法律要求,保护了病人决定对他们做什么的合法权利。一般来说,在直接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医生的意愿和患者的意愿往往是一致的,患者如果得不到治疗,很可能会死亡或致残。这时,无论从医学还是伦理的角度来看,都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就像这种情况一样,患者的选择有时会给医生带来棘手的伦理问题。在该案中,患者的代理人,即孩子的父母,未能履行承诺的程序,并阻止医生使用必要的治疗方法。对于这种医患冲突,医生的态度只有四种:(1)以患者的态度为转移,不管患者的选择是否正确,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敷衍了事,绝对服从;(2)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所采用的治疗措施的意义,但要顺其自然;(3)医生能尽职尽责,自觉为患者承担风险,但不善于通过教育说服引导患者知情同意;(4)对患者高度负责,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关键时刻敢于做患者的主人。显然,从尊重患者选择权的角度来看,医生似乎在伦理上和法律上都无可指责。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判断和衡量医生医德的最高标准是看其医疗行为是否以病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是拯救生命,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当患者对治疗措施的选择明显不正确、不明确时,医生只顾个人得失,不顾患者安危,是不道德的。第三种态度体现了医生应有的可贵的道德品质,但在伦理和法律问题上存在缺陷,即不注重医患之间的心理沟通以获得患者的认可、参与和配合,忽视了患者的选择权。第四种态度完美体现了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生在对待病毒的选择权上的正确伦理行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杨医生对待患者选择权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对于这个孩子来说,它的症状和体征已经很典型了。如果做气管切开,还有机会挽回。反而会越来越危险。当预后非常明确时。杨医生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极度的热情,教育和说服患者做出正确的选择,不能算是强迫。他知道病人是农民,缺乏医学知识。他害怕给孩子做气管切开术,他的病情不允许他等到自己的想法完全明白。医生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而不是忽视病人的选择权,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事实证明,杨医生的做法得到了患者的高度赞扬和感谢。基于以上原因的分析,医疗纠纷的原因可分为两类:因医疗过失直接导致不良后果的纠纷和无医疗过失而产生不良后果的纠纷。工作失职和一些技术原因属于前者;医德差和服务差,事故属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