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工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并规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人类的生物禀赋一直在促使人类尽可能地改善健康,延长寿命,以保证人类的繁衍。毒品因其特殊功效而备受关注。在现代社会,健康权和生命权已经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因此,毒品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的繁衍和发展。药品的社会公示是建立全民医疗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定期审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其持续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第三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已取得《药品注册证》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受委托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