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引导和规范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发展,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药品监管网和供应网(以下简称“两网”)的建设。第三条(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两网”建设工作,其下属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两网”建设,其下属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第四条(招标及分销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村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机构”)由公开招标确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集中配送药品。农村医疗机构使用的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应纳入集中配送范围。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和特殊管理药品的供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分销目录)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成都市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对列入《目录》的药品采购、使用和配送服务作出规定。第六条(招标机构)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招标机制,受农村医疗机构委托,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

招标机构成员应包括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政府相关部门、乡村医疗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第七条(招标文件的制作和发布)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报市“两网”建设机构审批后,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药品集中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实施范围、期限、招标机构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标准、药品质量和配送服务要求、评标标准、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拟签订的配送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区(市)县招标机构可根据当地农村药品集中配送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和业绩,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八条(投标结果)

应当宣布中标结果。招标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投标企业和中标企业的情况报市“两网”建设机构备案。招标结果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农村医疗机构与中标配送企业应当签订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合同。第九条(配送企业条件)

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根据目录和相关规定,药品品种和规模能够满足农村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

(四)具备向招标区(市)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药品、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和配送服务的能力;

(五)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分配方式)

药品和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集中配送可实行直接配制或采购制,优先采用直接配制。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站)采购药品和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应当持有村卫生室(站)出具的委托书,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采购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村卫生室(站)收取费用或者加价;药品采购资格不得转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第11条(交付周期)

中标分销企业的分销周期为4年,到期前60天重新招标。

再次招标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原配送企业。第十二条(配送企业自愿退出)

在分销合同有效期内,分销企业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分销的,应当书面通知区(市)县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重新组织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原合同终止前,原经销企业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经销义务。

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监督下,重新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原配送企业和乡镇医疗机构的相关交接事宜。第十三条(配送服务要求)

配送企业的配送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售药品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对于列入目录的常用药品,配送企业应当在接到药品采购计划后72小时内保质保量将药品配送到指定地点;遇有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送达,不得延误。对列入目录的特殊药品品种,配送企业可以适当延长供货时间。

(三)对农村医疗机构指定的特定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配送企业在难以及时供应时,可在质优价廉的原则下,选择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同类药品进行替换。

(四)对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农村医疗机构暂时急需且配送企业无替代品种的,由配送企业组织药品满足临床需要;未组织所需药品的,农村医疗机构可与配送企业协商后,从其他合法渠道采购。

(5)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价格信息和伴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