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一级保护的中药品种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2)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品;
(3)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3)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和特殊制剂。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
(一)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的中医医疗、科研、检验、经营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保护期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品种保护期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保护期的每次延长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
法律依据: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2)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品;
(3)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