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

1.城乡集市上都可以卖中药材。具体规定见《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什么是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根据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1990年6月6日《关于药品管理法条款解释的函》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一般是指“以集市贸易形式出现的各种综合性集贸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小商品市场、旧货市场和其他各种专业市场。”

二是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OTC药品。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OTC药品应当设立专门的货架或者专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主要依据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三、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批准文号管理的滋补、保健中药材,不论这些滋补、保健中药材是否有包装(礼盒包装),均不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详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批复》(国发[2005]59号)、《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柜台销售有滋补保健作用的中药材包装礼盒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国家[2006]78号)。

四、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食用传统不同,不应强调其药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是,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主要依据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批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2017]47号)。

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即使药品经营者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也不应按照无照经营处罚。执法人员必须善于观察。

法律依据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非处方药按照药品安全性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普通商业企业暂不允许销售处方药和甲类OTC药品,不得以有奖销售、赠送药品、赠品等方式销售乙类OTC药品,不得在网上销售乙类OTC药品。

第二十一条乙类非处方药的销售人员和普通商业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