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以及部分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类疾病有确切或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开发具有新的治疗机制、对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罕见疾病具有多靶点系统调节和干预作用的新药,促进药物技术进步。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医药传承和创新。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的研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点的儿童用药新品种、剂型和规格,优先审批儿童用药。

第十七条从事药物开发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和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物开发的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物非临床研究和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相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研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其中,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部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