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就是西医。可以报考中医执业药师吗?
持证药剂师
1994年3月,原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3号[1994]);1995年7月,原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任志法[1995]69号),从此我国开始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原人事部、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发布《人事部、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关于修改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34号[1999]),修订了原考试管理办法,明确执业药师和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为进一步加强药学技术人员职业准入管理,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3月5日修订发布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药监〔2019〕12号)
一.组织结构
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给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执业药师认证中心,考试工作委托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审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政府协商确定。
二、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或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1年;
4.获得药学和中药学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或中药学相应学历或学位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34号[1999])要求的人员,可于2020年6月65438+2月31日前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
(三)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者医学高级职称,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以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医或中药学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免考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考药事管理与法规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四)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具体考试时间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每年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四、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药学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各科具体命题范围可参照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制定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
动词 (verb的缩写)注册方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具体安排请参照各省(区、市)下发的相关考试文件。
2019年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注册认证告知承诺制试点。具体要求请关注中国人事考试网(/GB/427073/index.html)。
六、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
四个考试年全部科目及格。
部分科目免试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
考试成绩原则上于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examfront/register/login.jsp)和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上公布。
考试合格的,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各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七。登记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应当进行注册。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当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