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教育、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的发展,鼓励中医药科技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技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加强中医药保护和技术挖掘。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和利用,推进中药标准化种植和繁育,促进中药产业转型升级,构建中药现代流通体系,促进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省内各地道地中药、特色中药和优势中药,打造中药秦药品牌。第八条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组织行业交流,接受政府委托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机构、学术团体和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省内外合作与交流。第二章中医服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立中医科室和中医床位。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中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配备中医医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障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和人员的配置,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第十一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设立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编制等情况报当地县级中医部门备案,并在备案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第十二条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征求上一级中医主管部门的意见。设区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抄送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疗保健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专业人员和药品经营企业设立中医诊所和诊室。对仅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诊所、医疗机构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没有布局限制。第十四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具有医学技能专长的,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立中医(专科)医师岗位。
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生可以按规定多点执业。第十五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提供中医服务为主,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人员在卫生技术人员中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中医医疗服务。
在医疗活动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第十七条县(市、区)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指导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组织中医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和技术合作。
支持中国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参与建设各类医疗联合体。中医结合体内医疗机构,通过临床教学、业务指导、科学研究、项目合作等方式,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