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造暴利的药品,微信生意
国家对药品交易有条件,条件和标准如下:
1.依法具有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市区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以上人员,县区零售药店应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人员,乡镇以下零售药店应配备药师(含中医)以上人员或医士以上医技人员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但必须通过省局组织的培训考核。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
2.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市区营业面积不小于100 m2,仓库面积不小于40m2;县城面积不小于80m2,仓库面积不小于30m2;镇区位置不小于40m2,仓库面积不小于20m2。并配备相应的防霉、防潮、防虫、降温设施和制冷设备。经营非处方药和在乡镇以下农村地区设立的零售店,营业面积不低于20m2。拟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面积不符合标准的,不予许可。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满足当地消费者用药需求的能力,并能提供24小时服务。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国家基本药物数量,城区不少于800种,县城不少于600种,乡镇以下农村药店不少于400种,中药饮片除外。
六是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买药;
七、凡新设立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GSP的相关要求,新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按经营区域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缴纳认证费用。逾期未提交认证申请的,限期改正,否则取消药品经营资格。
八、凡新建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不准从事药品批发,不准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输液器和一次性注射器)。
九、凡新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计算机上网,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远程监控系统提供实施方案。
十、国务院、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拟设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用。
一种是申报药学技术人员为非正式员工,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实际为兼职,不能保证在新开的药品零售药店全职工作;
二是申请人或申报的药学技术人员近两年内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等违法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立案侦查或正在调查的;
三、申请人或申报的药学技术人员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职公务员或离职未满两年的领导干部和退休未满三年的公务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以他人名义或者变相与他人合伙申请设立药品零售经营企业。
十二、上述投标条件中个别条款的含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的购进、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实施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责任制度、流程管理、设施设备等在内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通过认证的人员将获得认证证书。未通过认证者将被取消资格。
药品零售药店经营范围:药品零售药店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零售药店不得批发药品,不得经营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三类医疗器械。他们只能将购买的药品直接卖给消费者。
处方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能购买、配制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消费者无需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执业药师: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主管药师:指经市政府人事主管部门职称评审考核合格并颁发资格证书的中级药学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