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有效期的法律文件

1.对于木本药材来说,其有效期不超过4年,也就是说超过4年木本药材就可能失效。

2.草药类药材,有效期不超过2年,即2年后易变质、生虫或失效。

3.矿物药材,其保质期不超过10年,也就是说,矿物药材在10年内有效,10年后可能出现失效等变质情况。

法律依据:

第四条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完成其申报品种的一个生产周期。填写《中药材GAP认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报品种的种植(养殖)历史及规模、产地生态环境、品种来源及鉴定、种质来源、野生资源分布、中药材动植物生长习性资料、良种选育、适宜采收期(采收期、采收期)及确定依据、病虫害综合防治、中药材质量控制与评价等。;(3)中药材生产企业概况,包括组织形式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及职责)、运行机制、人员结构、企业负责人及生产、质量部门负责人背景资料(包括专业、学历及经历)、人员培训等。;(四)种植(养殖)流程图和关键技术控制点;(五)种植(养殖)区域布局图(注明规模、产量和范围);(六)选择种植(养殖)场所的依据和标准;(7)产地生态环境检验报告(包括土壤、灌溉水、大气环境)、品种来源鉴定报告、法定和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包括质量标准依据和起草说明)、抽样方法和质量检验报告、历年质量控制和检验情况;(八)中药材生产管理目录和质量管理文件;(九)企业实施中药材GAP自检的汇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