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由本单位药学部门向患者提供药品,并凭本单位医学证明或者根据诊疗需要向患者提供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器械服务。

第十七条依照《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条例》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除开具中药汤剂外,应当在《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开具药品。

第十八条药品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开具,并应当用中文写明药品的临床诊断、通用名、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应当使用正式批准的药品名称。

处方书写应当规范、清晰。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要求时提供纸质处方,不得拒绝。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儿童处方上设立明显标志,并对儿童处方实行专项管理。

儿童用药处方中成人药物的使用应符合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和药物作用在年龄上的特异性和差异性。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审核处方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师、中医硕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和中医师或药学、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

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村卫生室(所)处方审核调配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进行药学专业知识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处方审核人审核处方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印章。

处方审核人认为处方不当时,应当告知处方人,要求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认为处方存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药品所使用的工具、设施和包装物,以及配制药品和集中输液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制输液的区域应相对隔离,并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配送药品,并在配送药品时提供用药指导。分发药物给儿童使用时,应详细说明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一次性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督促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设备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录用。培训和评估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设备的维护和安全检测制度,维护和安全检测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纳入国家强制计量范围的医疗器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时,应当登记使用者信息、手术日期、术者姓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出厂编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试验用药物和医疗器械的接收、保管、维护、发放、使用和退货,并跟踪使用情况,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医院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异常使用控制制度,按月统计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发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用量、金额和使用频率异常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分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统计数据、分析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医院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评价制度,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并评价其合理性;发现处方存在违法用药、滥用药物或者不合理用药的,应当责令处方者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评价和处理应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监测和报告。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扩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医疗机构不得隐瞒或者拖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后果扩大。

医疗机构不得隐瞒或者拖延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停止使用不合格或者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当场封存,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前,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退货、换货或者销毁。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公布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并如实向患者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清单。清单中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患者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有异议的,有权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疗广告宣传和推荐药品、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和广告主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医疗信息服务专场(栏目)的形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广告宣传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