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关于中药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1)更新观念,加强保护中药资源的宣传。
目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错误观念仍困扰着许多人,极大地影响着药材生产和中药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因此,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宣传保护中药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积极作用,以及破坏资源的严重后果,强调保护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制建设。
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中药资源保护和管理法规,健全中药资源保护组织,培养高水平的中药资源保护和研究科技队伍,是中药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可靠保证。目前,我国第一部关于中药资源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中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了法律依据。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领导,逐步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中医药资源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健全实施中医药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组织机构,承担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责,并在中医药管理体制中设立相应的实施监督机构,配合其他部门的资源保护机构做好资源保护工作。
充实中药资源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研究人员,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在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更大作用。国家应有专项资金保证中药资源的正常保护和管理。
3)建立中药资源保护和实验研究基地。
要建立国家大型药用植物(动物)种质基因库,野生物种、引种栽培研究实验基地,以及相应的中国代表性地区中药资源综合保护区。收集、保存和利用现代技术研究药用种质基因,与国内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多学科交流,促进中药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比如云贵高原、青藏高原资源丰富,高原特有物种、民族药多,要进行物种收集和研究;新疆等沙漠地区主要收集和保存沙生药用动植物物种,开展生动的沙生植物药用研究,普及沙生药用植物栽培技术,逐步绿化沙漠,扩大药源;东北地区主要从中国收集寒地动植物种质,并进行引种驯化。低山、丘陵、盆地、平原是我国药材集中、适宜人工栽培的地区。同时,要特别注意人工培育品种和品系的种质基因的收集。在野生转家种的国内试验中,要注意研究合理的狩猎方法和优质高产技术,并及时推广。
4)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协调发展。
中药资源保护的目的在于合理开发利用。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将中药资源的保护与中药的生产和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达到目的。目前,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园、树木园和资源利用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尚未完全建立。虽然国家一再强调资源的合理利用,但长期以来资源开发与资源保护仍然脱节,加剧了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影响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各类保护区、种质基因库、引种驯化基地和中药材生产收购部门应进一步合作。要研究野生物种转化为家养物种的技术和恢复资源的方法;收集野生种质和人工培育的优质品种并妥善保存,为科学研究提供材料,为生产提供优质种源。
5)确定中药资源濒危物种的标准。
目前,药用植物(动物)濒危程度的标准仍处于定性评价阶段。1992第17卷第2期。(中国中医药杂志)发表了《药用植物珍稀濒危程度评价标准的探讨》一文,从药用价值、分类学意义、分布与生态环境要求、野生资源、野生资源减少率、栽培状况、保护状况、综合开发状况等八个方面对药用植物进行了综合评价,确定了濒危物种、濒危物种和受威胁物种。在此基础上,根据中药资源状况和人类影响,对我国珍稀濒危药用植物(动物)进行了调查和评价,编制了《中国珍稀濒危药用植物(动物)名录》,作为保护药用物种的依据。
6)监测中药资源的动态变化
中药资源动态变化监测是对中药资源的种类、数量(产量和储量)、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群落的演替规律,以及影响中药资源变化的诸多因素(如市场需求、价格因素等)进行定期或长期的观察和切合实际的综合统计分析。及时预测中药资源的消长与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关系,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中药资源的动态变化监测是中药资源保护和管理长期正常维护和正确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监测的主要任务包括:监测物种和区域情况报告。监测的品种主要是市场需求量大、资源相对不足的药用品种;资源稀缺、易受威胁的药用物种和国家保护的野生药用物种;监测的重点区域为中药资源开发破坏区和保护区,其他区域为一般观察区;监测报告主要包括药用动植物、分布范围、生境、繁殖方式、种群结构、资源消长、市场需求、价格变化和保护现状等。主要监测方式可根据监测品种的不同情况确定,定点监测和综合了解相结合。对于重点品种,每年至少有1-2次1实地考察,并做好详细记录,逐级整理报告。
中药资源监测可以由中药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承担。遍布全国的中药资源保护(监测)分支机构和监测网点,除完成年度监测任务外,还承担国家组织的保护物种定期调查,组织专项调查队伍,对濒危保护物种资源进行详细摸底,为调整编制中药资源保护名录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