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第五章煎药管理。

第二十一条煎药室应由药学部门管理。药剂科应有专人负责煎药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药剂科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规程(SOP ),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装订成册,悬挂在煎药室适当位置,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煎药人员在领药、煎药、装药、发药、发药时,应认真核对处方(或煎药证明)的相关内容,建立收发记录,做到真实、完整。

每一方(代理人)应有一份反映煎药各方面情况的操作记录。记录应保持干净、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煎药应在2小时内完成,并要建立中药煎药制度,规范煎药记录。

第二十五条煎药设备、设施和容器使用前应当清洁,并有清洁操作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用于清洗、清洁和消毒的设备和器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场所妥善保管。

煎药室要定期消毒。洗涤剂、消毒剂的品种应定期更换,符合《食品工具设备清洗卫生标准》(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剂卫生标准》(GB14930.2)等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腐蚀和污染设备和药品。

第二十六条传染病患者原则上应当使用一次性用品,使用后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对重复使用的药品容器应加强管理,固定人员使用,并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条加强汤剂的质量控制和监测。药剂科负责人应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煎药质量进行评价和检查,征求医务人员和住院患者的意见,建立质量控制和监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