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被保险人因医疗费用、辅助检查、拍片、ct、化验、心电图、x光透视、针灸、理疗、核磁共振振动等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应报销至200元;手术费用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6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4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30%。
2.门诊服务
A.村中心卫生室或村卫生室报销比例为60%,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用限额为50元,处方药费用限额为10元;
B.在镇卫生院就医报销比例为40%,处方药费限定为100元,每次就诊检查费、手术费限定为50元;
c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年补偿限额为5000元。
D.二级医院报销比例30%,处方药费限200元,每次就诊检查费、手术费限50元;
E.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处方药费限200元,每次就诊检查费、手术费限50元;中药发票配处方,每贴限额1元;
身患重病
参保人住院一年累计或一次性申报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实行分段补偿:
A.累计或一次性可报告医疗费用超过5001元和1,000元的,报销比例为65%;
B.累计或一次性可报告医疗费用超过1001元且低于18000元的,报销比例为70%;
C.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和肿瘤门诊放疗、血液透析、化疗年度补偿限额为1.65、438+0.0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