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处方权的审查范围
1.注册执业医师在执业场所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印章后方为有效;但在乡镇医疗机构独立从事全科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执业场所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2.医生开具处方前应留下有签名或注册医疗机构专用签名的样本。来源:考试网
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资格。
4.监外执行人员开具的处方,应当由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验证,签字或者加盖专用印章后方为有效。
5.进修医师由接受进修的医疗机构认定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实际资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和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与病历相符。
2.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使用。
3.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不得自行编制简称或者使用代码;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当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词语。
5.应填写患者的专职年龄、新生儿和婴儿的日期和月龄,必要时应注明体重。
6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药,也可以同方开药,但中药饮片要分开开药。
7.应开西药和中成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应按“君、臣、佐、使”的顺序书写;配药煎药的特殊要求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如包布、先煎、后降等。对饮片的产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前注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用药的,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字。
10.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
11.处方开出后在空白处画一条斜线,表示处方开完。
12.开处方者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章应与医院药剂科保存备查的样本样式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同时,药物的剂量和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三、处方管理的法律责任措施
主要针对医生的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未取得处方权或处方权被取消后开药;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