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业务标准属于部门规章吗?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直接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负责公众合理用药。
第三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具备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业务活动包括处方配药、药物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
第四条执业药师应当以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恪守道德、服务健康、自觉学习和提高能力为基本准则。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表明身份。并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满足个人和患者对用药指导和健康服务的需求。
第六条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保障,支持和保障执业药师开展卓越药学服务。
折叠式处方配药
第七条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和处方调剂。执业药师-4-应当按照医师处方调配处方药,无医师处方不得调配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保险制度等规定。
第八条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处方来源、医师资质、处方类别(麻醉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
执业药师不得对合法性无法判断的处方进行调整。
第九条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查,认真核对处方的前言、正文、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者印刷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名或者盖章与备案用字是否一致。
执业药师不得调剂不规范的处方。
第十条执业药师应当询问疾病调整情况,审查处方药的适宜性,包括: (一)要求皮试的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判断;(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一致性;(3)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四)剂型和给药途径选择的合理性;(五)是否存在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存在潜在的临床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症;(七)其他不适宜的药物。
对于用药不当的处方,应告知处方者,-5-要求确认或重新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分发替代药品。
第十一条处方审核通过后,应当按照处方正确配制药品:
(一)按处方药品顺序逐一调配;
(2)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一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准确书写标签;
(三)贵重药品和麻醉药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有两张以上处方时,应逐一配制,以免出错;
(五)需要特殊条件存放的药品要有醒目的标签提醒患者;
(6)有条件的情况下,每种药品的外包装上应贴有标签,内容包括:名称、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7)患者姓名、剂量、煎药方法、注意事项等。应在已制备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上注明;
(八)验收员、调配员和药品配送员应当在处方相应位置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中药饮片炮制时,剂量应减少相同的量,剂量应逐一重复。先炸,后降,包,取,融,分别炸等。,并单独注明用法。
第十三条贵重中药饮片处方和毒性中药饮片必须由两人核对配制,配制完毕后,两人应当签字确认,并登记在账册上。
第十四条调配药品前,应当核对所调配的药品与处方所开药品是否一致,是否有错配、漏配或者多配的情况。-6-第十五条发放药品时,应当核实发放对象,按照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一发放给患者或其家属,并按照处方顺序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用药指导(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的名称和数量;
(二)吸毒原因;
(III)每日给药的剂量、频率或间隔以及疗程。特别是对用药有特殊要求的(小时要求,每日用量要突然服用,不能与某一种药物同时服用等。),应做特殊说明,必要时应使用用药标签;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物,应规定最大剂量或每日最大用量;
(四)用药方法,必要时说明如何换算剂量并演示如何测算;
(五)药物疗效预期时间和药物疗效维持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方法,注意患者用药依从性;
(七)药物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和处理;
(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能;
(九)药品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储存在阴凉处(冰箱)的药品需要特别提示;
(10)中药汤剂的煎煮方法和要求,先煎后降融等煎煮方法,煎药器具的选择;
(十一)如何避免同时使用其他药物或特殊食品引起的相互作用和生活方式的建议;
(十二)当患者要求获得更多有关药物治疗的信息时,执业药师应当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处方调剂原则上应执行药品调剂和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规定。
折叠用药咨询
第十七条咨询服务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
对于无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执业药师应主动向其家属或监护人说明用药的各种事项。
第十八条咨询服务应当以面对面的语言交流为主,同时尽可能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
(1)患者同时使用四种或四种以上药物;
(2)既往有药物不良反应史或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
(3)服药依从性差;
(4)发现所用药物存在配伍禁忌或药物相互作用的;
(五)需要进行药物血药浓度监测的;
(六)药品说明书近期有变更的;
(七)特殊药品的使用;
(八)所用药品的适应症较多或用法用量复杂的;
(九)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有效期短或接近有效期的药品;(10)首次或连续使用该药物。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有义务对使用非处方药的患者提供-8-1的专业指导,主要包括:
(1)询问近期疾病;
(2)询问最近服用的药物;
(三)对患者选择非处方药给予建议和指导;(4)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症或过敏史。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应当为特殊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肝肾功能不全患者、透析患者等)提供特殊用药指导。),特别关注这些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病情、用药注意事项和用药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应当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医疗日历,定期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帮助患者及时发现治疗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并给予建议或医学指导。
应记录患者用药咨询的内容,必须标明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如果患者不愿意接受咨询服务或指导,也应记录在案。
折叠药物警戒
第二十三条执业药师应当安全随访用药情况,特别关注新上市药品和特殊人群用药情况。
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责任,发现药物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和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应当采用科学方法识别用药错误和药品不良事件。-9-执业药师应当在审查处方、医嘱、药品标签、包装、药品名称、配方、给药、给药、用药指导和随访的全过程中,防范用药错误和药品不良事件。
第二十六条执业药师应当特别关注患者的新发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疾病是否与用药有关。一旦发现,要及时纠正和举报。
折叠式健康教育
第二十七条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向公众宣传用药知识,积极倡导和推广合理用药理念,普及合理用药文化。
对处于药物用法用量调整阶段及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人群,应加强随访,跟踪药物教育效果。
第二十八条执业药师应当倡导和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
应关注和研究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性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病的发生和发展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应当在遏制社会药物滥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执行特殊管理药品的管制,避免患者过量使用含麻黄碱类制剂,注意老年人镇静催眠药物的使用,告知已经滥用药物的患者其危害性。
折叠附例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OTC药品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制定。
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06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