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中药材是国家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
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国家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药品。
各地区建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必须根据国务院药品产销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选择中药材的主要产地或集散地,由国务院药品产销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无权批准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
整顿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整顿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对已设立的不符合标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予以关闭;擅自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市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监管。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农产品市场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中药材品种和无许可证销售中药材以外的其他药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扩展数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的紧急通知
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加强药品销售管理。
未依法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擅自从事药品生产和批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取缔。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体经营者。
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取得合法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严禁从非法经营者采购药品。
乡村医疗诊所(室)的药品供应,必须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乡镇卫生院办理。
医疗机构配制的药物制剂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市场上没有或者供应不足的。严禁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药品购销应当公平竞争,禁止以回扣、贿赂、敲诈等手段进行药品购销。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药品广告内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惩处违反药品广告规定、夸大宣传疗效、误导患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