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对个人的限制及法律对非法没收物品的数额

关于非法收入和货物价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49至54条,

第62条,

第六

第十三条非法生产量中规定的货物价值、

销售产品的价格计算;

没有出价

价格,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一些问题

关于该主题的评论(2001 March 15)

质量技术监督局FA 2001 43

编号)

根据产品质量法,货值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的。

售出产品的数量

(包括已售和未售产品)

用单一产品的价格

产品。

所生产的单个产品的价格应按销售额中所表示的单价计算;

待售

单个产品的价格应按卖方标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

制片人,

卖方

没有价格标签,

按照被调查时该地区产品零售价格的平均单价计算。

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取得的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反

依法取得的收入数额的批复》

(法复[1995]3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生产的惩罚,

销售伪劣商品罪

犯罪决定中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

,是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牟利。

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生产的商品的价值,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价格计算;

没有价格标签,

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在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根据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

2008年4月22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联合发布。

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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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没收物品处置法》的基本原则

1.上缴国库的原则。基于行政法的没收物品或基于刑法的没收财产,是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是对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的补偿。因此,没收的财物必须上缴国库,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截留。

2.物尽其用的原则。可以使用的材料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比如“假冒”商品是合格产品,却盗用了知名品牌,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被没收的物品仍完好无损,有使用价值,可做标记后处理一次,或作为救灾物资使用。对没收的盗版书刊、色情书刊等纸质物质,可在文化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粉碎后投入造纸原料浆池回收造纸;对于盗版光盘,淫秽光盘等。,可以作为塑料回收利用;对于假药和收集的瓶装商品,一定要把商品和包装分开。有毒物质的处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于金属物质的处理,必须先破碎,再熔化,保证不回流。

3.环境保护的原则。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不得污染环境。对于一些需要特殊处理、可能影响环境的特殊项目,必须报环保部门审批。

4.开放式处理原则。对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开登记、公开拍卖、公开销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罚没物品处理机构

行使物品没收权的执法部门较多,没收物品的数量和种类较多。只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能胜任其管理、分类和处置工作。因此,应在全国设立统一的罚没物品处理法律机构,并在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统一接收、分类管理罚没物品,运送到各专门部门进行处理。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工作的便利性,这个机构设在财务部比较合适。

(3)处理没收物品的程序

1.注册。没收是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的措施之一。没收前被查封或者暂扣的,在处罚作出后予以没收。在此期间,必须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登记,并由被扣押人和被扣留人在查封、扣押清单上签名。没收后,没收的物品应在有关当局登记,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这样做可以避免对罚没物品的任意处理,避免办案人员滥用权利,防止罚没物品被侵占、挪用、送往和重新流入社会。

2.转移。任何有处罚权的机关必须在登记、公告罚没物资后15日内将罚没物资移交罚没物资管理机构。没收的物品应在开具相关收据后进行清点并妥善管理。

处理它。罚没物资处理机关对移交的罚没物资进行登记后,应当先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方法,本着物尽其用、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处理。如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和专营、专卖商品,可以通过招标或定向拍卖的方式,拍卖给有此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粮油鲜活商品应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市进行现场拍卖。有价证券、外币、珍贵文物、珍贵中药材、走私汽车等。依法没收的不宜公开拍卖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处理。不合格产品、违禁品、变质腐烂食品等。,如果不加以破坏,可能会对公民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可能给一个局部地区带来毁灭性的灾难。例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病原体、有害生物和其他有害生物、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4.监督。监督是指有关部门对罚没物品处理机关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其实质是限制和制约执法部门的权力。对罚没物品处理机关处理行为的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主管领导、审计、纪检、技术等内部机构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司法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