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的残疾人有没有享受过政府补贴和减免税收的?残疾人就业难,用人单位想创业资金不足。

1.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1年7月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 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暂停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起施行。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092号)

2.我的企业安置了一批残疾员工。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实行按单位人数实际安置残疾人的办法,定额征收后即征即退增值税。

(一)每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每年可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000元。

(2)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足的,可以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从上月已缴纳的增值税余额中退还,仍不足的,可以结转到本年度的次月。本年应纳税额低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税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退税。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名残疾人每年应退增值税的具体数额÷12。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092号)和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3.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营业税这一优惠政策?

(1)与每一名依法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每一名安置的残疾人在本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含25%),实际安置残疾人10以上(含10);(三)每一个被安置的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每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本单位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基本设施。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总额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直接销售购进货物(包括批发零售货物)和销售委托单位加工的货物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总额50%的提供服务(广告除外)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服务和不属于服务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4.我们的企业应该如何确定残疾人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怎么处理?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职工)的比例,应按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予退还本月增值税。年终应平均计算全年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三个月残疾人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从次年1+0起取消增值税退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其他从业人员从就业后的次月起;残疾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减少的,从减少的当月起计算。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092号)和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5.如果我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或职工人数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办理申报、认定、审批等手续?

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或者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税或者减免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因在职残疾人或从业人员数量发生变化不再享受退税或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6.我企业取得的符合优惠条件的增值税返还或营业税减免收入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092号)

7.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安置残疾人有没有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可按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100%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安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70号。

8.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依法与每名安置1年以上(含1年)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每名被安置的残疾人已在企业实际工作。

(2)每个被安置的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定期安置的每一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4)具备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安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70号。

9.如果我们企业想享受安置残疾人的相关优惠待遇,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吗?

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人25%以上(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 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盲人按摩机构、职业治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认定。

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10.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联认定的单位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联认定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和盲人按摩机构、职业治疗机构等集中安置用人单位,需要经认定部门收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减免税: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3.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给残疾人;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11.「职业治疗机构」指的是什么单位?

组织精神残疾人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以达到平复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条件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职业治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设立的职业治疗站等。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092号)

12.经民政部门或残联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必须提交哪些材料?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查确认意见;

2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4.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给残疾人;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13.民政部门和残联进行资格认定可以收费吗?

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在评审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评审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盲人按摩机构、职业治疗机构等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14.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受理和出具减免税意见?

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统一受理,内部传递给主管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条件和民政部门、残联出具的书面审核确认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纳税人的所得税由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产业治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个人的减免税申请时,可以要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15.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在土地使用税上有优惠吗?

为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业和治疗机构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方税务机关按单位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的平均人数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免标准为每名残疾人每年1500元,最高减免额度为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安置残疾人配额减免优惠政策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报批,并按照批复同意的减税幅度执行。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0)第4号《关于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16.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残疾人企业是否减免?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有职工人数减免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500元;当年救助金额不足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每户每年1000元的定额,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局63号。

17.残疾人自主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8.残疾人个人为企业或他人提供临时性服务,可以免征营业税吗?

残疾人个人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免征部分项目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

19.残疾人个人在单位就业需要带哪些资料?

1,税务文件所附资料清单(2份)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资金申请表》(一式2份)

3.残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挂靠单位证明(证明是本单位员工)(1份)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应于当年年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0.谁能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1.是不是每个企业和个体户都需要在地税缴纳伤残保障金?

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中央部委、省属单位除外),按照65438+本单位职工总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达不到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单位职工总数X 1.5%-单位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X(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X100%)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55,浙江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办法。

22.如果残疾人的保障金交了?

杭州地税部门根据残联提供的申请数量,向各单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一税通”缴纳税款的单位,由地税部门通过“一税通”直接从各缴费单位的银行账户中扣除,并通过银行向缴费单位开具借方凭证;其余单位,到主管地税部门的办税大厅,开具税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杭财社〔2004〕392号)

23.为什么要征收残疾人保障金?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达不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只有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进行制裁,才能体现分散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约束力,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行政统一,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发展。这是解决残疾人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举措。

24.地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是什么?

地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迫切需要通过国家意志和政府行为来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和生存权,使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的救济和供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也是我国的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