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重疾中医医保吗?

2065 438-2007年上海最新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一、上海市大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

二、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

(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由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合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居民大病保险。

(二)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本人当年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机构;一经选定,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三、保障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1)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特异性治疗、放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和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疾病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伴精神障碍和偏执狂)。

2005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二)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的部分。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四、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材料

(一)参保居民(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没有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或社保卡(用于医保));

2.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对账单;

3 .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

4.年内首次申请时需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协议;

5.委托他人办理报销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高等院校学生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学生证;

2.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凭证;

3.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声明;

4 .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

5.委托他人办理报销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

动词 (verb的缩写)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流程

(一)参保居民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应在出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医疗费用报销,并提供相应材料。

(2)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3)商业保险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报销支付。原则上,报销以银行卡的形式支付。

六、居民大病保险费用结算和拨付

(一)医疗费用结算

1.商业保险机构应按月汇总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并生成计算机数据库数据。

2.商业保险机构应于每月1至10,持上月医疗费用结算表、结算申报表及计算机数据库数据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3.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市医保中心将对商业保险机构申报的结算费用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经审核后不予支付;符合要求的费用应在每月月底前拨付。

(2)服务费的结算

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年度考核后的实际报销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费支付结算申请表》,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

(三)上述购买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政拨款办法的通知》(财社〔2065〕438+03号)的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市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居民大病保险考核办法,对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结算挂钩。

七。其他人

(一)申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居民,还应当符合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2)商业保险机构受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申请的起始时间为2015 1.30。

(三)本通知自2015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2月30日。

2065438年7月+0日至本文件实施之日发生的费用,属于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可按本文件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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