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坐堂医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中医诊所管理,保障公民享受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的中医类别诊所。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中医诊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片。
第五条设立中医课堂诊所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和《中医诊所基本规范》进行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是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
第六条中医诊所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中“中医”科目下的二级科目。
第七条中医坐堂医的命名依次由识别名和通用名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中医诊所。
第八条中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必须在取得中医执业资格后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中医坐堂诊所”可以注册为中医第二执业场所。
未在中医诊所注册的中医不得在中医诊所执业。
第九条中医诊所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中医课堂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防范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中医诊所只允许开展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允许随意变更或扩大执业范围。
同时,中医师不超过2名。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医疗护理、会计收费等规章制度。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和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中医门诊要对患者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诊疗科目、诊疗方法、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中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中医诊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落实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诊所和执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时,伪造证件取得申请资格,向有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0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