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范围如何界定?

《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原产于农业用于消费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就是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扩展数据:

相关税收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动物养殖、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备注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

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收购的农产品,以及该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仍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产品,不在免税范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和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本条例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品业;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种植、收割、饲养、捕鱼等。自产自销是自产自销的行为,而通过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不免税。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农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产品,即仅通过简单的烘干、腌制、切片等粗加工方式制成的农产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初级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