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的保护措施如下

(1)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保护措施;

1的制造方法,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制造企业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保护期内予以保密,不得公开。

2.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和工艺方法,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六个月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延长的保护期不得超过首次批准的保护期。

(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保护期满后,保护期可延长7年。

处罚:违反规定擅自仿制、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以生产假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