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药饮片保管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中药材仓库应当有适合使用的面积,具备通风、控温、控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中药饮片出入库应有完整的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要严格检查,不合格的要销毁。

第二十四条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进行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维修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第六章调整和处方前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具有与调剂数量相适应的面积,并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所和操作台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桶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合理布置,并标注产品名称。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应该与药品相符。

第二十七条中药饮片要清斗,认真核对,适当装量,不得错斗、漏斗。

第二十八条医院调剂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准,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二十九条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和调剂。有“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症、超过通常用量等可能导致药物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人确认(“双签”)或重新签发后方可调配。

第三十条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过复核方可发放。二级以上医院由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剂和复核,复核率达到100%。

第三十一条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每剂中药饮片的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第三十二条处方中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天。如处方未注明“生用”,则应赔付枪制品。如果在试验期间对处方有任何疑问,必须在调配前由处方者重新检查。处方保存两年备查。第三十三条罂粟壳不得单方发放,只能凭有麻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字的微红处方配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天,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常用剂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第三十四条医院应当具备适宜的临床炮制条件和设施,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填写“饮片炮制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