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免税中药材,是否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销售免税中药材,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生产销售免税中药材,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