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限制规定
法律分析:1,一般处方:不超过七天;急诊处方:不超过三天,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但医生应注明。2.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剂量。
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患者一般情况和临床诊断应当填写清楚、完整,并与病历相符。(二)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使用。(3)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品名称应当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不得自行编制简称或者使用代码;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当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词语。(五)患者年龄应填写足龄、新生儿和婴儿的日期和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处方,或开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分别处方。(七)西药和中成药的处方,每种药物应新列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物。(八)中药饮片处方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书写;配药煎药的特殊要求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如包布、先煎、后降等。对饮片的产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前注明。(9)药品的用法和用量应符合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常规用法和用量。特殊情况需超剂量用药的,应注明原因,并重新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处方开出后在空白处画一条斜线,表示处方开完。(12)开处方者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章应与医院药剂科保存备查的样本样式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