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食品包装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造福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绿色”的可持续发展

“包装工程”的实施将消除包装废弃物带来的危害,特别是“白色污染”,进而为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间。

才是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包装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明确了包装术语和包装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然后,回收渠道,回收方式,分类原则,储运,回收再利用品种,再利用方式,再利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奖惩原则,补充规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管理,以及其他包装资源的回收。

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引用了相关国家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和分类

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以再生纸、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等材料制成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助肋材。

第六条综合利用:是指将破损包装和包装边角料经过加工重组,制成各种辅助包装材料或者其他产品。

第七条回收利用:指将纸、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制成纸浆。以及加工重组后的下脚料。

回收包装材料,如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第八条包装回收管理:指包装回收和包装废弃物。

对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九条回收单位是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重复使用单位:指使用重复使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包装回收的组织、经营、加工和配送单位。第十二条包装

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且不能重复使用的包装。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是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前的中间处理(即回收利用并转化为包装原料的其他产品),

以及包装垃圾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危险包装废物,是指能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其他生物污染的包装废物。

第十五条纸质包装是指以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各种纸质包装或薯浆成型包装。第十六条本包指使用

以木材或胶合板和纤维板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包装。第十七条塑料包装是指由可降解塑料和不可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金属包装是指由钢、铁、铝等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玻璃包装是指由玻璃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特殊包装:指专用于某一类商品的一个或一系列包装,如食品、药品等特殊包装。第二十一条危险

危险品包装:指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等有害物质的包装。

包装材料。

第二十二条非特殊包装是指除特殊包装以外可以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回收包装是指可以回收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再利用包装:指返还给用户再利用的包装,包括无需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装包装。

第二十五条修理包装是指经过修理加工后才能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重组包装:指以回收包装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三章包装资源回收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节约原则

1.商品经营单位销售商品后闲置或闲置的各种包装物,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只有在确定不适合继续使用时,才应给予。

放弃或做最后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运送等。打开包装时,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包装的损坏。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再利用,后再回收”和“循环利用,不浪费”的原则,并尽可能“再利用原始材料,辅以加工和重组”

这样回收的包装经过一点改造和修补就可以使用了。

4、特殊包装应坚持定点回收,非特殊包装按合理的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5、包装的使用单位除了军队。

除军需品、向外轮出口和供应的商品以及有特殊包装要求的商品外,应实行“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

应优先考虑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

6.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进行适度包装保护商品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类包装或包装容器的体积和重量。

从而节省包装原材料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安全原则。

1.重复使用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确保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可重复使用的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回收的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危险固体废物管理的标准和规定。同时,危险货物的包装应

实行定向定点回收,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其他物品不得分装,不得与普通包装混装或出售。

4.回收的普通包装和回收的危险货物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和储存应当严格分开。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利用价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可作为一般包装使用。危险物品

包装上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无害之前,不得去除或改变。

6、凡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寿命的包装物,禁止回收。

7、包装回收和包装废弃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的法规和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者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者容器,不得销售或者赠送厚度小于0.015的塑料容器。

毫米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防伪原则。

1.销售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或者驰名商标的商品的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原生产企业回收再利用。任何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可能不回收。

2、同类通用和不同厂家替代的重复使用包装,必须去掉所有原包装标志和商标,并重新覆盖重复使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格

防止假冒。

3、回收相对完整的包装应严格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用它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免费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的管理原则是“两头有利,中间兼顾”,“两头”是指回收单位和再利用单位,“中间”是指包装回收。

业务部门。

3、包装回收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以方便单元的返回和重复使用单元。

第四章包装资源的回收渠道、回收方式、分类原则、储运

第三十一条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和所有从事商品经营的部门和单位的作用。

鼓励销售商品时使用各种有一定价值、有可能回收的包装,并尽可能回收利用。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信息

源回收公司)和专业团队进行回收。

3、选择垃圾分类,组织城市居委会、环卫保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回收作用。

第三十二条回收措施。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方法进行回收。

1.门店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网点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业务单位会在固定时间到各个回收单位进行回收。

3.移动回收:即包装业务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代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收。

5、柜台回收: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打折给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散装专用包装由采购单位或用户直接返还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生产厂家和商品管理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要用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起来。

回收利用。

8.指定回收:即在城市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办公楼、公园、影剧院、车站、院子。

在一级公共场所设置不同类型和类别的“环保箱”、“环保桶”或“环保袋”,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对纸张、木材和金属进行分类。

容器、玻璃和塑料应由指定人员定期定点回收。

9.保证金的回收:所有应该回收的包装资源都可以通过在销售商品时收取保证金来保证全额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部门、机关、团体可采用提成奖励的方式鼓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回收分类原则。

1.初级回收包装:即无需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重复使用的包装。

2.二次回收包装:即有些损坏,但经过修复处理后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已无原有再利用价值,但可作为重组原料或其他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回收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回收的包装资源应进行储存、清洁、分类、整理和包装。避免雨淋、暴晒、潮湿、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和不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回收包装资源的品种、再利用方式和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包装品种的回收和再利用。

1.纸质包装:瓦楞纸箱、纸箱、纸胶合板、各种纸袋、各种纸箱、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盘等。

2.木质包装: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用木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要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塑料制品强制回收目录》,全部列在后面。

《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以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禁止回收,全部作为包装废弃物处理。

4.金属包装: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各种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药瓶。

第三十六条包装再利用措施。

1,原厂再利用,即把经过修整后可以再利用的完好或破损包装提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一通用,即包装规格尺寸统一,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地替代:即原生产厂家暂时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配和套装,在不同的工厂使用。

4、包装重组,很快会破损较多,或者找到原包装重新用作原料,根据用户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重组其他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为原料重组其他产品,做到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它也可以从

从相关的废塑料中提炼出柴油和汽油或其他有用物质,并使其回归自然。

6、原产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为原料生产相似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充分利用包装废弃物焚烧时产生的热能。

第三十七条重复使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可重复使用纸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原箱中重复使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标准GB6544第三类纸箱的规定,材料和粘合应符合国家标准GB6543的规定。

②修理纸箱

箱体应保持坚硬、干燥、潮湿、无霉变,无折腰、塌角,箱体及盖底完好,无铁钉、缺层、脱层。纸板箱

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造后纸箱的盒型、尺寸偏差、盒质量、盒面印刷、接钉(涂胶)、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GB6543,相关类别的项目不得低于III类纸箱的项目。

④修复改造后的纸箱含水率达到14.4%,其表面防潮处理按供需双方约定进行。

⑤抗压强度、冲击强度、堆积强度等机械技术要求。维修和改造的纸箱,当瓦楞纸箱用于特定的产品,根据其阶段。

有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可重复使用木质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木箱和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GB7284和GB12464。不合格的应在完成和进行重组时予以淘汰。

材料。

(2)修补后的木盒板及其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464二级木盒的要求,不合格的材料可通过挖补、拼接等方式剔除。箱体

箱盖及附件应完好无损,箱框应钉牢,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志齐全清晰。(3)框的类型、尺寸偏差、

拼接、打钉、拼接、箱带、箱把吊装、加固、格箱板间距等技术条件。,以及框架木箱应符合国家标准GB7284的规定,其中

其木箱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464。

④可重复使用的木箱(项目与纸箱相同)的含水率和机械性能应执行特定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或由供应商提供。

需要双方同意。

⑤回收的胶合纸箱(桶)和纤维板箱(桶)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GB738、GB1349和GB1923的要求,方可再利用。修理

以及更换胶合板箱(桶)和纤维板箱(桶)的技术要求。当特定产品使用这种包装时,应按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执行。

线,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可重复使用塑料包装的技术要求:

(1)再生塑料包装本身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钙塑瓦楞纸箱应符合要求。

国家标准GB6890规定。

(2)再利用的各种塑料桶和塑料箱必须完好无损,内外清洁,标志齐全清晰。

(3)重复使用的塑料封闭桶,桶盖及其他附件应完整无损,密封良好。

④重复使用的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必须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9681-9693《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⑤已列入国家规定的可回收目录的塑料包装,生产者应当将其放在按照国家标准GB/T16288-1996生产的塑料包装产品上。

标签要回收,可降解塑料包装要标注“可降解”。

4.可重复使用的金属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封闭式钢桶应符合GB2001的技术要求。其他金属桶本身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要求,才能重复使用。

(2)再利用的金属桶必须经过整形、除锈、清洗、脱漆、涂装等加工程序,使其完好如新,漆膜无凹痕、皱纹等缺陷。水桶

内部清洁,无锈蚀、无熔渣、无其他杂质。

(3)重复使用的金属筒配件应完全组装好,密封良好。

(4)重复使用的金属桶必须防漏、防漏,气压、水压试验应符合国家标准GB325及相关专业标准。

5.重复使用玻璃包装

安装技术要求:

①各种玻璃瓶(罐)的回收应符合GB4544-1996、GB2638、GB2639、GB6552等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对鬼

有固定使用寿命的加压玻璃容器,超过使用寿命不能回收,只能作为废玻璃原料处理。

②各种玻璃瓶(罐)的再利用,要求瓶盖、瓶塞等新的附件具有完整、牢固的密封性能。

(3)再利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必须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相关产品包装卫生条件的要求。

6.其他包装产品的再利用和综合利用的技术要求由双方商定。第38条可重复使用包装的试验方法。

1.重复使用包装根据包装的种类和需要,应进行原料性能试验,必要时可进行包装强度试验。

2.可重复使用包装的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家标准GB4857.3执行。

3.可重复使用包装* * *空包装的抗压强度按国家标准GB4857.4执行。

4.可重复使用包装的冲击强度应符合国家标准GB4857.5。

第三十九条重复使用包装的检验规则。

1.同一规格、同一材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进行重复使用包装,交货应符合《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定。

检查验收。

2.重复使用包装每批随机抽取500件以上,不少于10件,101-499件不少于5件,100件以下小批量产品不少于2件。

3、《办法》规定,抽样时如有两项可重复使用包装(相关标准中每一项视为一项)不符,加倍抽样并复验。

如果检查中仍有两项不合格,则本次审批的包装产品将被列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复合包装的包装方法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其保存方法同第34条。

第六章包装废弃物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1.为了加强对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中国所有大中城市都应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回收机构和相关企业。

2.处理一般包装废弃物时,应当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离和分类,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回收利用。

理由,真的不能用党来最后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由专门的回收机构实施。

3、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中国乃至国际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在贮存、运输和处理包装废弃物时,危险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应当分开,并严格按照各自的技术要求进行处理。

进行处理。

5.在包装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根据废弃物的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防止事故或其他危险。

第四十二条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1.无毒包装废物可以通过焚烧处理。焚烧过程中应防止环境污染和臭气,并尽可能回收利用。

产生的热量。

2.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物应在爆炸物消除后焚烧或填埋。

3、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

4.含有农药或其他有毒物质的包装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只能填埋处置。这类包装废弃物在填埋时,应

注意含水率必须在85%以下,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污染。同时,当时一定要盖好,以免污染环境。

散发恶臭,产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地点和设施应报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

5.包装废弃物的堆放、运输和处理应当使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受潮、霉变、泄漏、飞扬、泄漏和恶臭污染。

染色。

第七章奖惩原则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的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新包装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和新产品,除

除了他们应享有的专利权外,建议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也给予他们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在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最终处理过程中,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保护环境,消除污染,节约资源,

对人类健康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实施“绿色包装工程”做出突出贡献者,建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

要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四十五条各级新闻媒体应当适当减少或者免除对新型包装科研成果和包装废弃物处理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

说出宣传费用,以示支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不重视新包装材料和新包装产品的研发、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包装。

生产企业(包括相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宏观管理,或让其关停并转,或进行调整。

对其部分产品结构也要根据其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程度和严重程度,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及时曝光,从而得到根本原因。

在此基础上,保证了资源的有效节约,消除了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和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归口管理,解释权属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包装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起草,并授权中国包装协会和中国包装总公司负责起草。

负责《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包装主管部门、包装行业组织和中国包装技术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

法》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尽快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细则,有关地方包装原来由各地区或专业委员会制定。

废物回收管理细则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同时,地方行政部门也应建立

相应的管理机构和适当的资金支持,加强包装资源回收、加工重组、包装废弃物处理和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