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的执业范畴是临床上是否可以开中草药。

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从业人员均可开设。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执业医师从事中医服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89号[2011],中医与医政综合备忘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更广泛地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更好地服务人民健康,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给郑州市卫生局的批复《关于临床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豫中业[2011]30号),明确了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资格现将该同志转发给你们,供执业医师管理中参考。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鼓励西医学习中医,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应用。

2011年6月16日

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执业人员从事中医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中医[2011]第30号

郑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从事针灸治疗的西医定性问题的请示》(证卫[2010]233号)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鼓励中西医互相学习,互相补充,共同提高,促进中西医有机结合”。《国务院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明确要求“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同时,“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对基层医生开展中医药基础知识和适宜技术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参加过中医知识培训和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执业人员,在临床工作中应当提供相应的中医服务,不得认定为超出注册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

这个回复。

20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