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调查报告
当今社会,需要使用报表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同报表的内容也不一样。写之前可以参考范文。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医疗机构调研报告。欢迎阅读。我希望你会喜欢它。
医疗机构调查报告1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监管是我们日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民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然而,在药品监管实践中,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十分薄弱,药品抽检不合格率明显高于县城药品经营企业。而且也是假劣药品的多发区,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案件也多,既是我们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也是药事管理研究的热点问题。根据几年的药物
本文结合监管实践,就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难点及对策谈一些看法和体会。
一、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现状及分析
我县有23个乡镇卫生院,316个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分布在农村16个乡镇和187个自然村。由于地方经济的影响,这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有的甚至发不出员工工资,硬件设施极其匮乏,在维持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难以满足政府和人民的要求,这也给我们的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首先,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功能不能满足要求。由于乡镇医疗机构规模和人员的限制,药学人员在药事管理方面有所欠缺,有的不具备药事管理资质,有的资质能力较低,对药品维护、评价、制剂配送和特殊药品管理等知识达不到规定要求,导致药事管理职能不全,只有简单的药事管理职责。二是非药学专业人员在药学技术人员中占一定比例,学历低,专业素质低,部分药学人员身兼数职。这种情况在农村医疗机构尤为突出。三是药品管理制度不健全。药事管理的质量取决于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系统的建设大多没有提上日程。个别基层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实际上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既缺乏外在压力,也缺乏内在动力。甚至《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药品储存制度”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医疗机构也没有得到落实,给安全用药带来了隐患。四是药房管理水平低。在日常监管中,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明显低于大型综合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机构涉毒人员技术水平、法律意识、质量意识普遍较低。医院往往只重视药品进出的数量管理,重视药品的经济效益,而忽视药品的质量管理,对药房、药库、设施的投入较少。很多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店、药库硬件不如普通药店,系统和软件建设水平较低,不能满足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五是药品养护和储存设施条件差,农村医疗机构药品储存设施可谓“简陋”。一是药房条件差,没有隔热装置,室内空调、窗帘、排气扇、防鼠装置等设施。药物与地面或墙壁直接接触,潮湿多雨季节易吸潮发霉。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各种药品随意摆放,不按要求分类,容易混淆;第二,蓄冷不足。全县80%的医疗机构没有凉库,凉库面积与用药规模不相适应,空调长期关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制冷设备不全,只有乡级以上医疗机构配有冰箱,95%的村级医疗机构没有冰箱,有冰箱的也混在家庭里。一些需要冷藏的药物,如胎盘注射液,也是常温保存。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冰箱用不上或不够用,冰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四,中药的储藏器皿简单。用纸箱、竹筐、麻袋等包装中药比较常见,导致中药饮片吸潮发霉;第五,温度计配备不全。大部分医疗机构没有配备体温计,有的配备了体温计,没有记录。当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时,不采取措施,温湿度控制成为一句空话;六是部分医疗机构缺乏干燥、熏蒸等中药养护设施;七是发药不按先进先出原则操作,随意性大,导致发现过期药品。六是药品采购渠道不规范,质量风险大。由于没有制度约束,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医疗单位愿意冒着被查处的风险向无证经营者特别是农村个体诊所采购药品,药品采购渠道混乱。而无证经营者提供的药品来源复杂,储存维护条件差,没有相应的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由于采购的药品没有质量验收制度,一旦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很难追溯到源头。
二、现状的根本原因
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相对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不健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届时,医疗机构获得用药资格的准入条件与药品经营企业不同。医疗机构只要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可以用药,而且用药范围广,可以共用三类医疗器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虽然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设施、设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规章制度有相应的要求,但没有具体的细化规定,所以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前,很少组织现场验收。经营药店,要求法定代表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必须有两名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且必须通过gsp认证。此外,一般零售药店要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格,必须有两名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所以农村很少有人投标药店,很多人投标个体诊所。此外,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范围由法律法规规定
规定不明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城镇个体开业医生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店,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现实中,城镇的个体开业医生和个体诊所一般都会开设药店。虽然相关解释明确了乡镇的区别,但对于药店和药柜如何区分,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如何处罚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行为,在现实中很难操作。
2、不重视药品管理,设施设备投入不够。农村医疗机构一直只关注医疗设备的更新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对药品管理只采取应付的态度。一方面,一些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水平和声誉的提高完全取决于医疗设备的更新和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提高,药品的管理对此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特别是乡镇卫生院的资金已经很紧缺,药品管理的投入没有医疗设备的投入快。乡镇医疗机构买一台空调,一年要几千块的电费,存放的药品价值只有几百元,经济上不划算。村卫生室需要阴凉冷库保存的药品价格只有几元钱,即使被药监部门查获,处罚金额也远小于所需投入;另一方面,有人把药学作为辅助科室,资金和技术投入明显不足;再者,现实中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甚至使用假劣药品)引发的纠纷远比其他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少。以上是直接导致医疗机构对药品管理重视不够,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此外,农村医疗机构不重视药学从业人员的培养。每年除了药监部门对药学人员进行有限的初、中级培训外,很少组织药学人员进行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导致药学人员专业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缺乏,整体素质较低,部分药学技术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和必要的职业道德。
3.我们仍然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人员少,经费不足,执法装备落后,影响了监管覆盖面。xx县有23个乡镇卫生院,187个村卫生室,316个个体诊所,分布分散,每年监督检查频率不足两次,也是监管不力的客观原因。
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对策建议
1.将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以上提到的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管理中的种种问题,必须用健全的法制来管理。众所周知,药品是直接影响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也是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的商品之一。现行《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取得合法的“许可证”。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市场属性长期没有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仍然属于“使用”单位的性质,所以医疗机构的“用药”不需要取得《许可证》、认证标准和药品企业的gsp认证标准,承担了80%以上的药品终端消费。应该说,大型综合医院多年来在药事管理系统建设方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然而,大量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起点低,制度的执行几乎不成文,更谈不上制度的落实和保障,直接导致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随意性、被动性和弱化性,造成水平低下甚至负循环。在监管实践中,部分农村医疗机构缺乏可控的药品质量保障措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药事管理不规范,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医疗药房管理系统。一方面要坚决执行药学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相关制度,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验收制度、购销记录制度、药品储存制度等。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调动农村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参照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标准,制定一套适合本地区医疗机构用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如采购审批制度、处方调配制度、药品拆单管理制度、药品质量岗位制度、药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等。
目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加强和推进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必须依靠各种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与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配合,运用法律、政策、自律和经济等手段,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医疗机构调查报告2如何对新农合进行有效监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新农合能否健康发展。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是一个新成立的部门,是随着形式的发展而建立的。为做好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我部不断探索研究,于3月22日至31组织人员到海伦市、绥棱县、兰西县三县三乡进行调研。调研组走访了县卫生局、县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了解情况。现调查报告如下: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情况
经过几年的探索,海伦市、绥棱县、兰西县初步建立了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补偿政策逐步完善,补偿水平逐步提高,报销程序逐步简化,监管能力逐步加强,资金使用合理安全,农民信任度明显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不断提高。
1,海伦的基本情况。
在省卫生厅和绥化市卫生局的精心指导下,在海伦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新农合通过加大支付力度、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核查程序,取得了明显成效。定点合作医疗机构28个,其中乡镇23个。20xx年参与人数达到400618,参与率达到98%。农民参合基金1,201,000元,合作医疗基金总额达到6009万元。* *核销461.30参合患者医疗费用5995万元,其中住院5836万元,门诊1.59万元。实际住院比例省级为45%,市级为5995万。
资金6009万元。截至目前,已核销的资本总额为13万元。
2.绥棱县的基本情况。
20xx年,全县农业户籍人口177337人,常住农民人口140565人,参加新农合人数146638人,按常住人口计算参合率104人。32%。为了实现省市提出的20xx年参合率达到98%的目标,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县长亲自召开了新农合乡长会议,落实新农合工作任务。卫生局和县合管办亲自深入乡村,与农民面对面解答新农合政策问题。全县参与率取得喜人成绩。为使参合农民得到党的惠民政策,根据省市对新农合的要求,我县科学合理地制定补偿方案,确保了新农合资金更加规范、安全的使用和管理。
3.兰西县霍星乡基本情况。
星火乡辖区***5个行政村,32个自然村;村民3300余人,常住人口约1.5万人;* * *有5个村卫生室,18名村医。全乡农民参合率达到100%。在乡卫生院的大厅里,挂着新农合的宣传栏和农民联合组织的咨询电话,但具体核查患者的基本信息并未公示。参合人员均持有新农合证,核查时所有票据均为机打收据。参合农民报销的档案基本齐全。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
1.本次调查发现,有的城市至今没有为参合农民办理合作医疗证,有的办理了,不收收据,但没有照片等资料,给参合农民真实身份的认定带来不便,有的指定机构仅凭参合农民的口头说法就形成,冒名顶替现象无法杜绝。
2.县域农业合作社管理组织存在问题,成员技术结构不合理。由于某些方面的人才缺乏,定点医疗的监管存在技术问题,比如审查病例,什么样的病人应该住院和出院等。由于没有独立的办公经费,新农合日常监管距离较远,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不到位。
3.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问题,定点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不规范,标志和流程不公开,基本药物价格不公开。还有开人情处方、大处方、超标准带药出院等挂床现象。还有一些医院“小病大护”“短病长管”现象比较突出。
4.参合农民个人问题,有的利用医院管理的漏洞制作假病历骗取保险,有的直接向农民出售假医药费单据,方便农民回家报销。此外,医患勾结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也比较严重。比如患者入院手续不规范,手续不规范,身份难以核实等。此外,部分村委会领导证明不切实际,导致外伤患者性质难以认定,给新农合基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政府主导、省级集中网上药品采购”实施后,由于配送体系建设、配送成本、监管等原因,部分乡镇卫生院反映基本药物不能满足需求,部分患者不得不到县医院就诊,交通、住宿费用增加了部分农民负担。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络信息传输平台,部分县尚未建立。
7.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缺乏培训。
三、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首先,要明确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患者三方监督的内容,针对基金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行为等重点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专项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
1,加强对管理机构的监督。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该省应加强培训,使一些监督部门的监督员掌握好政策,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新农合基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关键在于地方特别是县乡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严格审核。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覆盖和筹资水平的提高,要把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作为一项长期而庞大的任务,加强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全面加强基金筹集、储存和拨付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和规范运行,确保基金全部用于农民,切实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2、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大医疗费用控制力度,完善单病种限额收费管理,严格核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次数和平均住院费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农民负担,减少新农合基金不必要的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此外,要完善病历和处方评价制度,定期从定点医疗机构抽取病历和处方,由新农合专家委员会集中对其进行评价,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3.参合农民的管理。首先,定点医疗机构要识别住参合农民;二是农协对外出人员严格审查。第三,全省要为参与者办理统一的证件,以便确认其真假身份。
4.加强监理队伍建设。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新农合省、市、县三级的人员和编制要求,加强经办和管理能力。
建筑。
5.加强监管人员和代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6、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络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在线审核、在线监控、在线信息汇总、及时预警上报,更好地监督资金使用。建立新农合报销和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
7、尽快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加强监管。
20xx.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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