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
应用:中国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以及中药的人工制品。2.不适用: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
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1.国家鼓励研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2.目的:提高中药品种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发展。
适用于我国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提取物及其制剂、中药人工制品。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除外。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配合管理全国中药品种保护工作。首次进口药材是指不同国家(地区)、不同申请人、不同药材的进口药材。取得进口药材批准文件后,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非首次进口直接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非首次进口药材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调整。
法律依据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提取物及其制剂、中药人工制品。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国家主管中药生产经营的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