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接收(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和保管本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及相关材料。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在做好提供利用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五)负责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三章档案工作者第八条档案工作者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一定的档案专业水平和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第九条档案工作者(包括主要从事档案工作的兼职人员)属于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业务能力的考核和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聘任制),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与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第四章文件资料的归档第十条各级中医部门应当建立归档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管理有完整、准确、系统的归档资料。第十一条各级中医药部门必须有档案人员参加科研成果鉴定验收、产品规划试制、基建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核对并签字。未经档案部门检查或检查后未归档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资料的项目,不能通过鉴定验收,科研成果不予申报。第十二条各级中医部门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和科研团体的归档制度。由立卷人根据文件材料形成的自然规律和保管期限系统整理纸张,写出编号,填写卷内内容和文件标题,经立卷单位负责人检查后,装订并移交本部门档案机构。卷内目录和文件标题应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第十三条中医药部门的文件、档案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档案馆移交。各中医院校要在下一学年结束的寒假前建档。科研、医疗和基建档案应在项目和技术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第十四条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研、医疗等工作项目,由主办单位保管。合作单位除保留与自身任务相关的原始档案外,还应将复制件送交主办单位归档保存。第十五条中医各科室个人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向本科室档案机构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档案部门可以通过收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收集。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十六条中医药档案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必要的分类、整理、登记、编目和加工整理。第十七条中医药档案机构接收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保管期限和分类。对保管期限的变更、密级的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