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坐诊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22号),加强中医诊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制定了《中医诊所和中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卫生部1994号文(卫[1994]30号)发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第五部分。现将《中医药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
附:1。中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2.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中医药局
2010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中医坐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中医诊所管理,保障公民享受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药品零售药店申请的中医类别诊所。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设置中医诊所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片。
第五条开设中医课堂诊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基本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中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药品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中医诊所注册的诊疗科目应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中“中医”科目下的二级科目,不超过两个科目,并与中医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相对应。
第八条中医坐堂医的命名依次由识别名和通用名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药店名称和地名,通用名:中医诊所。
第九条中医诊所聘用的医师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中医执业医师。中医诊所可以注册为中医第二执业场所,但至少有1名中医有第一执业场所。
第十条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可以在中医诊所执业,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在中医诊所执业。
第十一条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中药饮片的处方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同时,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得超过2名。
第十二条中医课堂诊疗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中医从业人员的教育,防范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中医诊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人员岗位责任制;
(3)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四)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
(5)医疗事故预防和报告制度;
(6)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7)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八)病人登记制度;
(九)财务、收费、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
(十)其他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医病历书写和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中医诊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手段、时间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中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诊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诊所和中医执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一、中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立,只允许中药饮片处方服务。
第二,人事
注册为医师并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中医从业人员至少有1人。
第三,房子
诊室的设置必须独立分隔,不超过2间。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第四,设备
配备诊断床、诊断床、诊断凳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
五、制定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备有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