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累犯的定义
(1)一般累犯
累犯的本质是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是最常见的累犯情形。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一般累犯有三个条件:
主观条件:两罪均为故意犯罪。
处罚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这说明两起犯罪都是严重犯罪。
时间条件:后一种犯罪发生在前一种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内。
2、具体鉴定的时间条件
关于累犯成立的几个条件,时间条件容易引起问题,有几点需要注意:
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前罪的,五年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不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这里要注意与知识点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过重的区别。
前罪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那么五年的期限是从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还是从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庆当受主刑。
1979旧刑法规定累犯的时间间隔为3年,而1997新刑法规定累犯的时间间隔为5年,所以对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所犯罪行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为1997 10年10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效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1997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的时间条件为5年而非3年。
3、累犯的法律后果
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有三种法律后果:(1)应当从重处罚。(2)不能适用缓刑。(3)假释不适用。
(2)特殊累犯
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特殊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种,所以称之为特殊累犯,特别是在两个方面:
1.两罪的犯罪性质是具体的、一致的。
即限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后两次犯罪不受处罚条件和时间的限制。
即使前后罪行可能只判附加刑而不判主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当然,特殊累犯的特殊性并没有突破累犯的主观条件,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故意犯罪。
另注:累犯与再犯的关系。累犯就是再犯,累犯肯定是累犯,但累犯不一定是累犯。累犯是法定量刑情节,累犯一般只是酌定情节,但刑法第356条规定的特殊累犯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第356条规定的特殊累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刑罚,并犯刑法第347条至第355条规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lt& lt日本药房> & gt毒品在中文里的定义是什么?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对毒品有明确的定义。
药品在我国的含义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并规定适应症、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性药品。
世界卫生组织对药品的定义是:任何生产、销售、促进或提供对人和动物的疾病、身体异常或症状的治疗、缓解、预防或诊断的药品;或恢复、纠正或改变人体或动物器官功能的单一物质或混合物。
药品在美国的含义是:(1)合法的USP,合法的美国顺势疗法药典,或合法的国家处方集,以及任何补充认可的任何物品;(二)用于诊断、治疗、缓解或者预防人或者其他动物疾病的物品;(三)影响人体或者其他动物结构和功能的物品(食品除外);(四)用作第(1)、(2)、(3)项所列物品的部件之一,但不包括仪器或其部件、零件或附件。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仅指人用;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日本、英国、瑞典、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医疗法规中的药品都包括人用和兽用药品。
& lt& lt刑法> & gt盗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号2000年6月22日+065438+发布,2000年2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采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从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开始;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从20至50立方米或1000至2000株幼树开始;盗伐林木“数额特别巨大”,从100至200立方米或5000至10000株幼树开始。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法,擅自采伐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限额的。
在林木所有权未确认之前,争议一方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数量较大”的,从10至20立方米或者500至1000株幼树开始;砍伐树木是“巨大的”,从50到100立方米或2500到5000棵小树开始。
第七条。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受处罚的,盗伐、滥伐林木数量累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盗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采伐自用的林木,或者盗窃种植在他人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的零星林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的”,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明显被欺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木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
(三)违反规定收购木材出售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区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非法收购林区非法采伐林木: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十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株数按蓄积量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树种的木材产量。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DBH小于5厘米的树木。
采伐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误差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对盗伐、滥伐以产竹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量化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量化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森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立案标准
(2001年5月9日颁布实施)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的,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的,为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起点。
(2)砍伐森林的情况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65438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的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林区内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予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非法收购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用于盗伐、滥伐林木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非法收购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盗伐、滥伐林木20株以上的,为特别严重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发市[2004]3号2004年3月26日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近一些法院反映,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法律适用不明确。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除外,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工统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颁布实施)
第七十二条【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采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株以上至二百株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擅自采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株数,以活立木蓄积量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木材产量;“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第七十三条【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林木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砍伐500至1000株幼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法,擅自采伐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限额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自留地和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在林木所有权未确认之前,争议一方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
采伐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误差以上计算。
第七十四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而非法收购、运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幼树20立方米以上或者1000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
本条所称“非法取得”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明显被欺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木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
(三)违反规定收购木材出售的。
f & ltx & gt的领域是
& lt& lt离散数学> & gt“正整数集合S,X,y∈S”中同余关系的定义及相关理解,定义关系R:
< x,y > ∈ r当且仅当x ≡ y (mod) n。
(x≡y (mod)n表示x,y除以n的余数相同)
这种关系称为模n的同余关系。
可以验证这个关系是等价关系。
请问刑法中盗窃罪和盗窃罪的定义?刑法中没有盗窃罪这一说。一般是小偷小摸,一般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盗窃罪一般是指盗窃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后,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
Seek & lt刑法>两法文本大同小异,此处不发。如果你去网上找,就用百度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43 . 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item/fagui ku/xing f/r 1010。
& lt& lt刑法> & gt什么是第258条...?这一条是对重婚罪的惩罚。& lt& lt刑法> & gt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篇文章是讲述后才处理的案例。
& lt& lt刑法> & gt什么是第247条...?本文的犯罪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 lt& lt刑法> & gt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强迫证人作证的,构成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犯罪由检察院直接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