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内部机构设置
(1)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组织综合性政策研究,制定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负责文电、机要文件、档案、信息、财务、信访、保密工作;负责史志编纂、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监督检查;负责机构资产和后勤事务的管理。组织开展医药卫生系统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
(2)人事部门。
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省级医疗机构的设置;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处级出国人员的政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卫生系统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承担全省卫生系统表彰和群众组织管理相关工作。
(3)计划与财务审计局。
拟定全省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定全省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制定全省卫生财务和基础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协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负责全省卫生系统的医学技术信息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医疗卫生资金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基建投资的管理;负责内部审计。
(4)法律部。
拟订卫生法制建设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制定卫生政策和标准;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诉讼;负责省卫生厅主管的杂志、期刊的审读工作;负责本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的计划、制度、方案和措施;指导和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分析与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组织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应急知识教育。
(6)疾病预防控制司(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针对严重危害全省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制定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和预警预测;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发布工作,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农村卫生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农村基本卫生保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政策;参与规划和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卫生支农等工作;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相关管理。
(8)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负责妇幼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起草相关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妇幼保健、生殖健康专项技术和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制定并组织实施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拟订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9)医政科(医疗服务监管科及其联合办公室)。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护理管理、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和医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制定医务人员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负责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措施和方案,建立全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管体系,组织对医疗质量、安全、服务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评价;负责医疗事故的综合管理;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管;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体系,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
(10)卫生局
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内外高级贵宾在黑龙江的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监督核实省管干部医疗保健经费;确定省管干部医疗保健定点医院,对干部门诊、病房和地市医疗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省卫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xi)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司。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代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起草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
(12)科技教育司。
制定全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并监督医学科研项目的实施;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
(十三)卫生执法监督部门。
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保健品和饮用水及与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卫生监督队伍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管重大医疗卫生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14)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
参与起草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和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十五)中医处(中医科教处及其办公室)。
拟定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医疗保健机构医疗护理执业人员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负责中医医疗机构的服务监管和药品政策及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中医医疗纠纷的处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中医药科技活动;指导中医药教育管理工作。
(十六)中医药计划财务部。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的管理、资产管理和承担部门的预决算;参与中医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全省中药资源普查,促进我省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和拟订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全省中医药的日常综合管理。
机关党委。根据党章规定,负责办事处及哈尔滨办事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办事处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办事处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是省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