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认定为善意取得,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法律主观性: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有些人可能会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获取非法利益。但是,如果纳税人是善意取得,没有违法故意,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今天,网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买方不知道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已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收回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税款依法追缴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规定。除责令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欠缴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四种手段:一是通过“后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不法分子在乡镇等偏远地区租用经营不善企业的厂房或房屋,成立数家医药或药材公司,以收购、加工中药材为名,购买一些简单的加工设备和少量中药材作为“道具”,从税务机关拿走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第二是“买壳”是空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少量资金“盘下”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作为经营平台。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采取“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出口模式,通过“分货、分单、分票”等方式,将他人的出口业务虚构为自己的出口业务,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第三是“壳破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商品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的“发票额”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利用“票货分离”的方法,从销售企业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第四是“造壳”是空的。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民间借贷资金注册假冒公司或空壳公司,将生产设备出租给其他个人,承租人承接委托加工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案企业将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虚构为自己的公司,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税务机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异地设立或参股经营的企业虚开,再通过异地关联企业“分货、分票、分款”,虚开“出口”经营。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买卖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买方并不知道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性: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逐栏、分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字迹清晰。(2)不得更改。(三)项目完成。(四)票货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一致。(5)各项内容正确。(六)所有份数——每次填写,上下份数内容和金额相同。(七)发票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八)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开具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发票。(十)不得开立专用发票使用。(十一)不得开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票证样本不一致的专用发票。为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收购废旧商品发票、收购农产品发票等。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为他人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为他人开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即使是购买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其他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实际经营活动的发票,却让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发票是指行为人违反发票开具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据实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广义来说,所有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无经营活动开具,或无经营活动开具,如改变客户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降低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和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税率、税额,增值税税率、税额,虚开发票人、开具日期等。从狭义上讲,虚开发票是指对能够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和金额的内容进行虚假陈述。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但填写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款金额或者相关税率、税款的;或者在开具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编号、单价、税额、税率、税额,使发票不能反映交易双方的经营活动和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列情况。主要体现在票证与实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不符。显然,本罪的虚开应当是狭义的虚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NPC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 1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虚开本罪论处:(1)为他人经营而没有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二)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或者接受民事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介绍他人出具的数量或者金额不真实的;(3)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自行填写其余部分,不能反映纳税情况。如果只是虚开发票或未按规定期限提前或滞后出票日期,则属于违法、不真实出票,但仍不属于本罪意义上的虚假,不能以本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具体方式有四种: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合法拥有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购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服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或者明知他人购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仍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合法拥有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明知他人没有货物买卖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或者即使自己有货物买卖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也为自己开具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行为。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没有购销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票证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或者即使购进或者销售货物,提供或者接受应税服务,但要求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或者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指合法持有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索要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沟通、牵线。虚开增值税赤字发票或者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只有认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根据本法第13条认定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NPC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下午,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骗取国家税款5万元。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此外,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并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以收取高额手续费为目的,自己虚开、让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的,一般以收取高额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本罪的主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