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A类,B类,C类,哪一类不报销?

c类. A类,基本医疗类别已全覆盖,100%可报销。B类,基本医疗范围不全覆盖,因地区而异。一些一般需要个人自付的医院的发票“价格”一栏后面还有一栏“自理比例”,会注明需要个人自付的比例。有的可能是10%,有的5%,有的3%,有的0%。C类,基本医疗不覆盖,大部分地区需要个人支付100%。

总之不管A类,B类,C类;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大部分医院的发票或住院收费中都会标注每种药品、医用材料、检查、化验等费用的“自理比例”;如果没有指定,医院可能是“非医保定点医院”。

1,分类方法不同:

“甲类药品”为临床治疗所必需,应用广泛,疗效好,在同类药品中价格低廉。

“乙类药品”可供临床使用,疗效较好,同类药品价格略高于“甲类药品目录”。

“丙类药品”是指除上述两类以外,临床上无必要且价格较高的药品。丙类药品一般包括:保健品、高档药品、新研制药品、进口抗癌药等。

2.配方方法有所不同:

“甲类药品”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药品”由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不属于A类和B类的人属于C类..

3.报销比例存在差异。

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时,可全部纳入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时,必须先按比例(各地规定)扣除一定数额的个人自付费用,再将剩余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参保人使用“丙类药物”时,基本医疗不覆盖,大部分地区需要自付100%。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中的药品为临床治疗所必需,应用广泛,疗效好,在同类药品中价格低廉。“乙类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可供临床使用,疗效较好,且同类药品价格略高于“甲类药品目录”。

第七条《A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进行适当调整。增减品种数量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和乙类目录中易被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进行限制。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支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使用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