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第二次能报销多少?
一、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的基本模式医院统筹包括:普通住院、重大疾病医疗、住院正常分娩;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和特殊疾病大额门诊。
二、基金筹集参合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纳不低于6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向参加的农村居民提供280元补助。筹资标准为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40元。
三。资金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农村居民参加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补偿。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取,农村居民每人不低于40元;特殊疾病大额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额度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由当年筹资总额中扣除门诊统筹、普通医疗费用和风险基金后建立,用于参加农村居民普通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补偿和正常分娩住院分娩补助。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补偿和住院正常分娩补助基金的分配由各统筹地区因地制宜确定。
(3)提高风险基金筹集水平后,应补充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基金总额的65,438+00%。
(4)一般医疗费用一般医疗费用用于乡、村两级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一般门诊补偿。2013年新农合普通医疗费用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参合人员每人不低于16元的标准确定。根据上年基金使用和一般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及号文件要求。省政府的201142,各级政府可以在2011之后增加。
(五)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河北省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提高中药补偿比例(包括: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诊疗项目、中药制剂)。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能力制定。
第四,医疗费用赔偿
门诊统筹补偿
1,普通门诊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仅限于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无免赔额;拉大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差距,补偿比例一般可设定为村级45%-50%,乡级40%-45%;农村居民年度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可设定为100-150元。为确保门诊统筹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开展门诊统筹的县(市、区)要改革支付方式,建立控制门诊费用的指标体系,实行门诊统筹补偿资金总预算,限制乡镇平均门诊费用,建立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补偿资金分配挂钩,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规范服务行为,遏制欺诈行为。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由统筹地区因地制宜制定。
2.各县(市、区)要合理确定新农合补偿的特殊疾病(一般不低于15),制定特殊疾病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合理设定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精神病、血友病等特殊疾病,参照住院患者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特殊疾病类型(供参考):ⅲ级及以上高危高血压、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心肌梗死、各种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伴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伴有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伴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特殊疾病由个人填写书面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小组鉴定并出具诊断证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特殊疾病患者凭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凭证报销医疗费用。
(二)住院补偿新农合住院统筹补偿方案由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制定。总体要求是:必须充分利用基金,确保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能够最大限度受益;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比例约为75%。
1,一般住院补偿
(1)起付线(元)乡镇级100-150县级300-400市级800-1200省级1500省级三级及以上3000-4000注:①同一农村居民因不同病种在同一年度再次参加。(2)参保农村居民因同一疾病由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到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从上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中扣除下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费用。
(2)补偿比例为乡级85%-90%,县级70%-80%,省级60%-68%,省外55%-55%。注:①参合农村居民可在统筹地区自主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患者或其家属按当地规定到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患者或其家属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应及时向新农合参合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②参合人员异地居住的,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农合规定予以补偿。③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的,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产生的补偿费用合并其父母1。新生儿免交当年参合费,不计入当年参合人数,各级政府不提供额外补助资金。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农合按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一、接受的医疗服务由专项资金补助;二。接受的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减免。
(三)封顶线每人每年9万元。封顶线年度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分娩住院补助、普通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疾病大额门诊补偿和重疾二次补偿。重大疾病医疗补偿另行计算。
2.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塞、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的医疗救治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3.住院正常分娩补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的基础上,新农合将按每例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二次补偿为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确保参合农村居民最大限度受益,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15%或历年累计基金结余超过25%的县(市、区),应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对当年住院或/和特殊疾病大额门诊的参合农村居民给予二次补偿。通过二次补偿,当年统筹基金利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
(四)大病保险补偿探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石家庄、唐山等试点城市,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政策和费用结算的有效衔接,加强医疗费用监测,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要求,妥善制定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各县(市、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须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卫生厅和财政厅备案。抄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65438+2003 65438+10月31开出的二次报销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该地区新农合补偿方案过于保守,新农合基金结余过大,省级部门一般都有文件规定当年新农合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有的地方为20%。如果超过了,那肯定是。主要针对县外住院费用高、报销低的重大疾病患者,部分可能涉及县一级。第二次报销条件够不够,要看第一次报销金额是否达到县新农合规定的比例标准。如果不符合,第二次赔偿也不符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二次报销并不是每个参合患者都有的。二是大病救助二次报销。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经实施了大病救助政策。也就是说,将一些较为常见、费用较高、家庭负担较重的疾病纳入大病救助范围,如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大部分癌症等。这项政策对新农合补贴70%,民政部门承担20%,总报销比例达到90%。有的农民把民政部门报销的20%称为二次报销,基本上各省区都有。三是民政优抚对象(低保、五保、军人优抚)参加新农合后患病住院。新农合报销后,民政可以多补偿一些,但不多。这里最高封顶线只有5000元。延伸阅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和村中心卫生室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用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用限额50元。
(2)在镇卫生院就医报销40%,每次就诊检查费、手术费限额为50元,处方药费限额为100元。
(3)二级医院就医报销30%,每次检查费、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医报销20%,每次检查费、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所附处方限定为1元。
(6)乡级合作医疗门诊年补偿限额为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a .药品费用:补充检查:心电图、X线透视、摄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用200元;手术费用(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报销1000元)。b、60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每日治疗护理费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严重疾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一次性或全年超过5000元的,应进行阶段性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放化疗年度补偿限额为1.65,438+0.000元。以下不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自费就医(无定点就医医院或无转诊单)、自费购药、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餐费、陪护费、营养费、输血费(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取暖降温费、救护车费、优抚费等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骨科、整形、种植牙、假肢、器官移植、点名手术费、咨询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