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医院是差额预算的管理单位,国家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对医院的预算拨款一般包括差额预算补助和专项补助。

核定医院的结余预算补助根据床位数和门诊工作量,结合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采取“经费补助与任务挂钩,固定一年”的方式。

预算补贴的结余实行预算包干办法。

专项补贴主要是大型设备购置和大型修理补贴。核定的医院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专款专用,实行专项资金跟踪反馈责任制,不纳入预算包干范围。第三条医院应当接受上级下达和其他单位委托的任务,上级单位或委托单位拨付的其他专项经费(如专项科研经费、抗震加固经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不得与医院的预算拨款或其他专项经费、专项资金等挤占或挪用。按照“先收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要做到收支平衡,不能出现赤字。除上级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要求返还专项资金结余外,专项资金结余任务完成后可由医院自行安排用于事业发展。第四条开展医疗服务,保证业务正常开展,需要正确核定一定数额的流动资金,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品流动资金、药品流动资金、卫生材料流动资金、其他材料流动资金、结算流动资金。

1.药品营运资金的验证:

药品和材料的储存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药品日消耗量以上一年度前两个季度药品实际消耗量为准(特殊情况除外)。

计算公式:

药品周转金=上年药品日均消耗定额×计划储备天数×(1+计划年度医疗任务增减率%)

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和其他材料的流动资金验证方法与药品相同。

2.结算营运资金的验证:

结算周转金的核定金额一般是以上年各种应收款和暂付款的月平均余额,减去各种预收暂存款的月平均余额。根据国家对结算资金的管理要求,往来款项要及时结算,因此结算周转金额度必须合理。

医院按上述方法计算周转金数额,报主管单位批准。除新建、扩建医院由财政部门拨款外,医院流动资金不足部分首先由事业发展基金补充,确有困难的由财政和主管部门酌情补充。

流动资金经批准后一般不变,流动资金额度的调整应办理申请手续,并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第五条根据1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发布[1989] 10有条件的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在完成正常医疗和工作任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有偿业余服务。医疗卫生人员的业余医疗服务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收入金额计入医疗收入——业余医疗服务收入科目。业余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扣除各种物资消耗费用和适当的仪器设备折旧后,作为个人报酬提取业余医疗服务补贴,在医疗费-补贴工资-业余医疗服务补贴中列支,转入专项基金-业余医疗服务收入提成。

业余医疗服务收入的核算必须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或从正常医疗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业余医疗服务收入,不准营生。业余医疗服务的收入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六条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各医院一般修购基金按月业务收入的10-15%计提,大型设备更新维修基金按月医疗收入的10-12%计提。

两项基金的提取金额,在有关科目列支后,转入专用基金。第七条医院业务收支余额是指业务收入加差额预算拨款,减去业务支出,扣除当年患者欠费后的余额。严防通过压缩正常业务支出或减少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维护费,扩大福利费、职工奖励基金、院长经费提取额度等方式增加结余。此外,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的余额不能作为业务收支的余额:

1.大修理、大购置、专项科研费用、抗震加固资金等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2.固定资产调出或价格变动收入;

3 .清仓存货,属于以前年度已记入账户的表外财产。

业务收支结余按规定从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院长基金中提取。分配比例为:职业发展基金40-50%,员工福利基金20-24%,奖励基金25-30%,院长基金1-3%。第八条医院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

专项资金包括:

1.一般修购基金:其来源包括一般修购费、固定资产折旧收入、租金收入等。主要用于医院中小修购基金的支出;

2.大型设备更新维修基金:用于医院大型设备的更新和维修;

3.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事业发展和服务拓展所必需的修理、购置、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

4.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劳动条件、生活条件、福利设施,公费医疗超支,从这项基金中支付国家规定的个人补贴,但不能用于增加人员、提高工资福利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

5.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发放个人和集体奖金以及职工缴纳的奖金税;

6.院长基金:主要用于必要的对外交流等费用。这笔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国内公务活动中用公款宴请和工作餐的要求,也不得用于违反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