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将健康产业科技成果鉴定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接触饮用水的新材料和化学品的技术评价机构。

(四)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设备和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价机构。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代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和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法规,依法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组织制定药品代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药品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鼓励和支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和妇幼保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策略,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布依法报告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响应,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信息。

(九)起草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政策,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的监督控制。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民族医院)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采供血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和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制度。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医药卫生重点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制定全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和指导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和卫生援助相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卫生合作。

(十五)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管理,国家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国务院全国艾滋病防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部有15个内设机构:

(1)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等机关的日常运行,以及安全保卫、政务公开、信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等工作。

(2)人事部门。

拟订全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和指导卫生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

(3)计划财务部。

制定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对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提出建议;组织制定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的相关规范。

(4)政策法规司。

起草卫生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卫生政策和标准;起草部门规章;承担本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的计划、制度、方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救治与救援、分析与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政府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疗救援;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应急措施;组织实施重大灾害、恐怖活动、中毒事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6)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制定国家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国务院承担全国艾滋病防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7)农村卫生管理司。

承担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实施。

(8)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拟定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和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制定妇幼卫生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

(9)医政司。

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制定医务人员的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学、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相关工作;参与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

(10)医疗服务监管部门。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管体系,组织医疗质量、安全、服务和财务监督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体系,承担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卫生监督局。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调查工作;组织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标准;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重大医疗卫生违法行为。

(12)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组织制定药品代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药品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鼓励和支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

(13)科技教育司。

拟订医疗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学研究项目;指导医疗卫生领域的科技普及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技术标准的研究;承担医疗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承担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组织工作。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和指导卫生领域的多双边政府和民间合作与交流以及卫生援助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中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

(15)卫生局。

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央卫生保健政策和计划;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和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有关单位医疗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国家重大会议和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

政府机关党委负责政府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配备

卫生部行政编制387名(含两委人员6名,援外派遣人员2名,离退休干部人员23名)。其中,部长1人,副部长4人,司局级领导63人(其中国家卫生督察8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人,离退休干部局领导2人)。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事项

(1)管理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监管。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和其他消费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条件。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领域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卫生许可证。

(4)职业健康监护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规草案,制定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治疗,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职业卫生评价和化学品毒性鉴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职业危害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卫生部会同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适时整合。(六)下属机构的设立、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不及物动词补充条款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