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神经阻滞疗法?
除了使用非甾体抗炎药、阿片类药物、镇痛辅助药物外,神经阻滞技术可以说是疼痛内科医生最常用的法宝。对许多肩、颈、腰或四肢的腱鞘、滑膜囊、肌腱炎、骶髂关节炎、梨状肌综合征、网球肘、腕管综合征等都有很好的疗效。顽固性神经元疼痛,如带状疱疹后疼痛、三叉神经痛、坐骨神经痛、幻肢痛、灼痛等。利用特定的神经阻滞技术和神经变频(热)电调制刺激,阻断疼痛传导通路,改善神经营养状态,调节神经传导功能,取得满意的治疗效果。在实际临床治疗中,有些疾病通过药物等保守治疗无效,但又不适合或不能耐受手术治疗。如果采用神经阻滞进行治疗,可以达到药物治疗所不能达到的效果,而且比手术治疗危害小、速度快、患者耐受性好。换句话说,神经阻滞疗法是介于药物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之间的一种治疗措施。有人把神经阻滞技术称为阻滞疗法,这是错误的。“阻断”一词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人们对疼痛的认识很少,治疗方法也很少。当时很难理解外国的正确术语,因为很难与外国的学术信息交流,翻译俄语时是可以理解的。谁知由来已久的错误已经成为一种习惯,现在很多医生还认为疼痛医生做的治疗是封闭疗法。“关”字在中国广为流传。和神经阻滞一样吗?哪个是正确的医学术语?神经阻滞(neural block)是英文单词neural block的意思,在全世界已经使用了近百年,现在还在使用。神经阻滞是指通过药物等手段阻止神经冲动传导的一种治疗方法。,不应翻译为“注射阻断”或“阻断疗法”。目前,一些不是专门从事疼痛治疗的医生,甚至一些护士,由于缺乏系统的知识和培训,热衷于在痛点、穴位或神经末梢注射各种药物来缓解疼痛。他们称自己为“封闭疗法”。有的在注射液中加入少量局部麻醉剂,有的则不加。用于局部注射的一些药物是多种多样的。注射液中添加了抗生素、动物血制品、动物器官制品、中药制剂、抗免疫制剂和抗肿瘤药物。虽然这种治疗有时可以减轻一些患者的痛苦,但也出现了许多并发症和医疗纠纷。还有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以赚钱为目的,“一针走天下”,到处“关门”,给“关门”二字增加了一层不好的色彩。“封闭疗法”这个名词流传甚广,使得一些医护人员和部分患者对正式的“神经阻滞”产生误解,甚至产生恐惧。正规医生不应该用“关”这个非正式的词。而且在英语、俄语、日语的疼痛文献中也找不到“阻断”一词的来源。在疼痛治疗中,称之为神经阻滞疗法更好。这个术语是全世界通用的,科学的,规范的。神经阻滞疗法效果的医学基础至少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交感神经被阻止,使血管扩张,水肿减轻,疼痛减轻,与疾病结合的交感神经状态得到缓解;二是阻断感觉神经,阻断痛觉传导,抑制感觉神经刺激诱发的症状;三是阻断运动神经,使肌肉放松或暂时制动,使疼痛部位“休息”。神经阻滞疗法是将局麻药如利多卡因或布比卡因与类固醇和维生素一起注射到神经疼痛部位,以消除炎症和缓解疼痛的治疗方法。但很多患者对神经阻滞疗法了解不多,往往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注射的药物含有激素,对人体有害,会引起骨质疏松,甚至有些骨科医生会反对。其实对于神经阻滞疗法来说,远没有必要这么紧张。了解了它的作用、适应症和禁忌症,我们就理解并接受了它。要达到神经阻滞疗法的预期效果,必须经过三个重要环节,即正确的诊断、有效的药物成分和精湛的注射技巧。神经阻滞治疗中的局麻药如利多卡因或布比卡因是对神经系统有亲和力的麻醉药,能阻断疼痛的恶性循环,使神经系统得到休息和调整,保护神经系统。它还有很强的镇痛作用,可以阻断局部病变的疼痛信号。大多数软组织疼痛是由于局部无菌性炎症和软组织充血水肿刺激神经系统引起的。利多卡因等麻醉药物与类固醇药物(激素)合用,可改变局部血液循环,减少炎性渗出,促进局部代谢产物排出,从而消除局部炎性水肿,促进炎症吸收,缓解肌肉痉挛。在有粘连的慢性病灶中加入活血化瘀、理气止痛的药物,达到消除粘连、软坚散结、祛瘀生新、改善组织代谢、缓解疼痛的目的。癌症患者需要激素治疗,尤其是癌细胞向脊柱快速扩散和转移引起的下肢疼痛和麻木。有人担心使用的激素类药物会对人体产生副作用。事实上,由于神经阻滞疗法的剂量较小,是局部使用而不是长期使用,所以不会给人体带来任何影响。因此,神经阻滞疗法具有直接给药、疗效迅速的优点。有些疾病经过治疗是可以治愈的。治疗时应明确诊断,无菌操作,准确定位,合理用药。一旦选择了神经阻滞疗法,就要坚持下去,完成疗程,以免半途而废,达不到预期效果。神经阻滞疗法,如果操作得当,基本没有危险,患者没有特别的不适,局部应用类固醇药物量少,吸收慢,维持时间长,对身体没有明显的副作用。但任何药物都有一定的副作用,神经阻滞疗法也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如局部急性过敏反应、无菌操作不当引起的局部感染等。由于激素的应用降低了局部的免疫能力,如果感染控制不利,可能出现局部组织坏死、脓肿和窦道形成。近60年来,激素一直用于神经阻滞以增强治疗效果。当然,应用激素时应遵循谨慎负责使用、合理使用、按需用药、短期适量、防止滥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