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

首先,正面回答

根据相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销清单、购销商品数量、购销价格、交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分析细节

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要发票。发票应当载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未全部列明的,应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加盖供货方专用发票专用章原印章,并注明税务发票号码。发票上购销单位的名称、金额、产品名称应与付款方向、金额、产品名称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应按有关规定保存。采购药品应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供应商、数量、价格、采购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时还应当注明产地。遇有灾害、疫情、突发事件或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可以采取直接调拨方式购销药品,将采购的药品不进入企业仓库直接从供应商处发送给采购方,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确保有效的质量跟踪和可追溯性。

三、药品购销记录可以保存几年?

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建立药品企业的购销记录,可以保持药品的可追溯性。一旦发生药害事故,可通过购销记录第一时间掌握药品流向,以便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因此,根据相关规定,药品的销售记录和销售台账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且不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