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医药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条为保证甘肃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招生委员会等政策法规,制定本章程。,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名称:甘肃中医药大学
英文名:甘肃中医药大学
第三条学校代码:10735;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四条办学类型:公立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六条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本科、专科。
第七条学校地址:
五里堡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东路35号
和平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中医大道1号
定西校区: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丁琳路4号。
甘南校区: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人民东街52号(甘肃中医药大学藏医药学院)
第八条学校简介
甘肃中医药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本科院校。创建于1978,前身为甘肃中医学院,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甘肃中医药大学。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卓越医生(中医药)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是来华培养外国留学生的“中国政府奖学金”,是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的机构,是中医药专业“5+3”一体化招生机构。学校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是西北地区唯一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中医药大学。
本科专业31,专科专业11,国家级本科专业3个,省级本科专业7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九条甘肃中医药大学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决议,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条甘肃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高校日常招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生委员会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编制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组织实施招生咨询、公示、录取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甘肃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广大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
(一)学校根据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科学合理地编制生源计划。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额的1%,用于调剂地方统考上线生比例失调。
(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准入规则
(一)学校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和招生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招生制度。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我校招生工作。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录取,必须达到学校专业选修科目的要求。
(二)学校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规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调阅学生电子档案。按志愿填报批次顺序,原则上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20%;根据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原则上按不超过公布计划105%的比例投档。生源质量好的,尽量不撤档。也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和不同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整。
(3)录取考生须填报我校志愿,按考生投档分数(排名分数或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首次投档后未完成计划的,可参加所在省份的征集志愿。如志愿投档人数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四)考生在档案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的,按照“分数第一,遵循自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按语文、文学、数学、外语选择文史类考生;理工类考生按数学、科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报名参加“3+3”高考模式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藏族考生按民考民(汉)成绩排名按计划录取。如民考民(汉)分相同,则民考汉文史考生按语文、文学、数学确定,理工考生按数学、理工确定。民考中的文史类考生由藏语文、藏文学综合、藏数学确定,理工类考生依次由藏数学、藏理科综合、藏语文成绩确定。
(5)当考生成绩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不足的专业,直至全额录取;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6)所有专业外语要求为英语,非英语考生谨慎报考。
(七)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八)录取时,对现考生和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9)学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加分或降分的政策规定,按照加分或降分分数进行招生和分配专业。
(十)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体检,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不录取我校医学、药学专业,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录取医学专业。建议残疾考生谨慎报考医药类专业。
(11)藏医药、藏药学专业仅在甘肃省甘南州和武威市招收藏汉双语考生。
(十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计划、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藏区专项计划、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等同计划、南疆单独计划、新疆双语班合作计划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和各省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十三)国家免费本科医学生只招收农村学生,地方免费专科医学生(面向农村免费医学人才培养)原则上主要招收农村学生。国家免费本科医学生注册入学后,本人须与学校签订免费教育协议,并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未按要求签订免费教育就业协议的考生,按放弃录取资格处理;当地免费医学生必须填写知情同意书,视为本人自愿参加村医订单定向培训。新生入学后须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未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的考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入学资格复试和体检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解除相应的培养关系和聘用关系。
(十四)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根据录取时的高考成绩确定预正规化专业,录取后在预科学习一年,经预科考试合格后取得正式学籍,按照高考录取时确定的专业进行培养。如果原录取的预正规化专业在预科学习一年后停止,则转到学科相近的专业。
(十五)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本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按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费标准:按照学分制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的标准收取,学生每学年注册时缴纳。
(1)本科专业学费标准(165438号[2016]):医学类(中医学、中医骨伤科、中西医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技术、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预防医学、卫生检验检疫、中医学)。医学信息工程学费4500元/生/学年;应用心理学和运动康复专业学费4300元/生/学年;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卫生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4200元/生/学年。
(2)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费:省内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生预科期间学费为15000元/生/学年(收费标准参照甘加费[2006]120号);新疆双语班合作计划招收的新疆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学费为4000元/生/学年。
预科结束后,根据所学专业缴纳学费。
(3)专业学费(第165438号[2016]):针灸推拿学、护理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质量与安全、中医学、中医骨伤科学、公共卫生管理学45000。
(四)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收学费和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五)中医研究生培养阶段(“5+3”一体化),按照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住宿标准(1133号[2016]):4人165438元/生/学年,6人900元/生/学年,8人80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退学等。,学校根据学生在校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入学前调整收费标准的,学校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贷款援助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学生资助中心,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生活困难补助,争取社会救助。
第二十条经济困难的大一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生源地教育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将协助办理贷款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级各类奖学金十余种,每学年评定一次,70%以上的学生获得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校内奖学金按2000元、1.5万元、1.5万元三个档次评定,国家助学金按3000、2000、1.5万元三个档次资助。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企业和社会奖学金,面向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新生须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到学校报到。
(一)和平校区的本科学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学生。
(2)藏医藏药专业本科生报甘南校区学习。
(3)大学生报定西校区学习。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注册时对新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后,予以注册;经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及其他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审查入学资格。如果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括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等),学生将被确定为复试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有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以专项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在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得转专业。具体细则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取得我校学籍且修业期满的本科、专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是甘肃中医药大学。
第二十七条中药学专业(“5+3”一体化)通过五年制本科阶段后,直接进入我校三年制中药学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者,分期授予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办理与招生有关的事宜。对冒充甘肃中医药大学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联系信息
联系部门:甘肃中医药大学招生办
招聘电子邮件:zsb@gszy.edu.cn
网站:www.gszy.edu.cn。
电话:0931-5161027 (jw@gszy.edu.cn)
(1)五里铺校区(考察期间)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东路35号行政大楼304室
邮政编码:730000
联系电话:0931-5162881,0931-5162882。
传真:0931-5162883
(2)和平校区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中医大道1号明德大厦209室
邮政编码:730101
联系电话:0931-5161999,0931-5161050。
传真:0931-5161398。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甘肃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