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抗癌中药的日本人
倪是浙江的一个庸医,农民出身,没有行医资格。十几年前,我偶然获得了别人的秘方,研制出了治疗癌症晚期的中草药秘方,治疗了上百名癌症晚期患者。到目前为止,官方无法证明其无效。4月8日,倪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新闻来源:网易新闻,2013-05-21来源:中国经济周刊(北京)
男性因治疗数百名癌症患者而受到惩罚,是否不公平?看了上面的新闻报道,真的感受到了那人判刑的真实不公。当然,法院的判决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道理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而法律又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呢?为人民服务应该是真理;惩恶扬善应该是真理;科学发展应该是真理。所以法律要以真理为依据,脱离真理的判决是不公正的。
然而,法院所依据的法律是错误的。如何选择和采纳,将考验政府对人民的公信。
首先,让我们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章第10条明确规定,除中药饮片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但未按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配制的自用固定处方制剂。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本细则中的“固定处方制剂”是指针对某种疾病,具有固定处方、成熟制剂工艺、临床长期使用的制剂。
根据上述规定:处方不固定的中药制剂无权申报;虽然是固定处方制剂,但如果制剂加工工艺不成熟,则无权申报;固定处方制剂在临床上只用于短期、中期和长期,对于某种疾病长期不用的制剂无权申报。
可见,在形成符合申报条件的固定、成熟、长期的中药临床制剂的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一个制剂加工技术不成熟、无国家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中药临床好药制剂”的短期、短期、中短期、中长期使用过程。这个过程是正常合法的。对于中药来说,没有这个过程就不可能生产出任何一种“定方制剂”。这是由中医的特点和本质决定的。
因此,笔者认为,中医和中医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无批号”的中药临床用药制剂供自己使用是合法的,不是制售假药。
中医祖师爷对药物进行认、尝、收、制、加工、诊断、开、检、煎,或根据患者情况加工成丸、散、膏、丸、酊剂,以方便患者服用,提高疗效。现代工业文明为中医的传承和发展插上了翅膀。然而,令人不解的是,目前,中医通过中医临床秘方制剂治病救人的做法,却屡屡被认定为“制售假药”,被执法部门查处,严重影响了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自2005年8月1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生效以来,社会上逐渐形成了一个重大误区,即:
中医行使中药饮片处方权,无固定处方,仅加工成汤剂制剂服务患者合法,无文号批准;制成粉末、粉末等。,经现代技术加工包装为患者服务,没有批准文号,是违法的!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制售“无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被视为“制售假药”,多次被执法部门查处。就连北京的癌症专家和知名中医也因为使用了“免批次制剂”而处于危险之中。已故“世界中医药国际贡献奖”获得者、留日医学博士张教授,有一些抗癌的中药制剂代代相传,错过了病人,很尴尬。
这种误区既造成了中医辨证论治,对症下药,又通过“一方多剂型”提高了疗效。中医服务患者的生存受到了“合法性”的质疑,中医祖传秘方被用来给患者治病,中医的创新发展遇到了瓶颈。而且造成了很多医院关、停、并、转中医特色门诊;在民营中医诊所,中医已经换了门,把责任转移到大医院坐诊;中医医院的学生转行西医或弃医从商,转行做医学和医疗机械管理。一时间中医接班人不再成为关注的焦点,反中医成为社会主流。
众所周知,西医不做药。西医的研发、生产和临床属于不同的研究领域,西医没有“品药”或“感药”的概念。中医医生就大不一样了。中医离不开药学。神农尝百草,药学造药。中医“悬壶济世”靠的是“秘方中医”。有祖传秘方的中医家庭,大多都有过自己“品药”和“找药感”的经历。他们对处方中药饮片的功效、药理、植物、生物学特性有更深入的了解;在一个方剂中,不断探索各种中药饮片的单位计量比、炮制工艺、剂型、药物敏感性、药效之间的微妙关系。在这样长期的临床用药、观察和大量病例的积累中,一个中医世家形成了炮制技术成熟、方剂固定的秘方。
建议有关部门正确理解相关法律制度,彻底消除执法误区,依法保护中医药事业,为中医药良性发展开辟绿色通道。
随着国学的复兴,中医作为国学的钥匙——成语,尤其是基于国学和传统文化的民间中医,应该是民族复兴的主体。
现在的法盲不是人民,而是法院,呼吁法院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