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流程

法律主观性:

获得专利的唯一途径就是申请专利,发明专利也是如此。申请成功并获得授权后,即可享有发明专利的相关权利。当然,即使申请了发明专利,也无法避免纠纷,只是说会对自己有利。案例分析——发明专利权纠纷如何解决:2016年10月4日,深圳某药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2014年9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名称为“喷液瓶及其”。在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现无锡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科技公司”)生产、申报、出口与深圳公司发明专利相同的产品,并以低价销售,同时将其侵权产品推广到国内。发明专利权包括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17的所有技术方案。根据万能险原则和深圳公司的主张,无锡科技公司的产品属于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此外,深圳公司查明,除无锡科技公司外,无锡某塑料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塑料公司”)和江阴某塑料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塑料公司”)与无锡科技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均为关联公司。为此,深圳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无锡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公开赔礼道歉,立即销毁库存和网上生产的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及相关设备;2、连带赔偿原告300万元;3.为停止侵权行为连带支付原告律师费654.38+0.32万元及相关差旅费、调查费等维权费用;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例分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说明。权利要求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引用的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应当认为,专利权人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所写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的技术特征,不应当被忽略,并且结构中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也应当是具体的技术特征,应当全部包含在技术特征的对比中。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无锡科技公司、无锡塑料公司、江阴塑料公司是否联合生产、销售或者承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无锡科技公司、无锡塑料公司、江阴塑料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缺少突出部分在第一限位凸缘上方的特征,因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写明突出部分在第一限位凸缘上方, 被控侵权产品的凸筋位于第一限位凸缘的缺口处,并垂直于第一限位凸缘,且第一凸筋相对于第一限位凸缘的位置仍在上方区域。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也明确陈述了“突起”的位置,但没有具体描述其特征。根据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原则,权利要求中的“突出部分”特征应当通过阅读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合理地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专利权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必要时应附附图。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于依赖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不能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封闭组成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量杂质的除外。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第二条专利侵权诉讼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债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专利权人再次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