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法》第五条是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中医药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中医法的概念和原理?
中医药法是为规范中医药行业行为,促进中医药有序发展,弘扬中医药文化而设立的法律责任。
有三个重要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公开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接受人民的参与和监督。
二是权威原则。法律的制定需要专家意见的指导,法律的实施必须保证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是全面性原则。由于中医药管理涉及面广、内容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保障各方权益,需要全面广泛的立法。
三。中医药法解读
《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中医药服务、保护和发展的专门法律。要注意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管理执业医师、药品、医疗机构的一般法律的衔接。因此,该条第1款明确,对中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方面,《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确立的一般管理制度,在《中医药法》中可以不重复,但不影响其适用于中医药管理。如医师资格考试、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的基本管理要求、非法行医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法律责任等。
另一方面,即使《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有规定,但《中医药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中医药法》作为特别法的规定。例如,在取得医师资格方面,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过多年的医学技能实践取得专门知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但是,根据本法规定,经过师承学习或者多年行医,确有医学技能专长的,经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也就是说,在《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之外,又设立了新的取得医师资格的途径。再比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各类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这部法律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规定只有采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制,无需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此外,考虑到军队中医药管理的特殊性,该条第二款明确,军队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在诊所内公示诊疗范围、中医执业医师姓名及其执业范围,不得开展超出备案范围的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